借款合同裡沒有載明利息,糾紛發生了怎麼辦?原告想到了一出「歪招」,和律師互相配合,在開庭前給證據裡添加上5%月利息。6月21日,記者從雙流法院獲悉了這樣一起因民間借貸引發的偽造證據案。事情敗露後,法院以利息約定不明不支持被告歸還利息,並分別對原告及其律師處以罰款一萬元和兩萬元的處罰。
打官司討要欠款 卻在證據上給利息動手腳
劉明籌劃了許久想開家醫院,可是資金遇到了困難,於是便找了和他關係還不錯的喬麗借了10萬塊錢。2017年1月13日,喬麗當場給了劉明5000元現金,剩餘95000元也在當天轉帳出借給劉明,雙方口頭約定借期三個月。
眼看到了3個月期限,劉明沒有把錢還上,於是劉明向喬麗出具了借條,載明劉明於2017年7月10日前歸還喬麗借款,如到期不還喬麗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借款人,但借條裡卻沒有載明利息是多少。三個月又過去了,劉明依然沒有還款,於是雙方又籤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一份。但喬麗的10萬元本金還是沒有下落,無奈之下,2018年3月,喬麗將劉明告上了法院,要求劉明按時歸還本金外還應支付15000元的利息,並在庭審中向法庭自認被告劉明已經支付8個月利息共計40000元,但本金至今沒有歸還。
然而在庭審中,承辦法官卻發現,原告在立案時提交的主要證據《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複印件的利息項是空白的,但在開庭時提交的原件中,月利息卻顯示位5%。
經調查,喬麗承認進行了後期手動添改,將月利息添改為5%,不過辯稱當初和劉明口頭約定了利息。喬麗律師在事先知悉添改行為的情況下,仍將添改後的借款合同原件向法庭提交,並未作主動說明。
利息沒討回來 自己和律師反遭罰款
2018年5月16日,雙流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喬麗、劉明二人對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因此不予支持原告喬麗提出的支付借期內利息15000元的訴請,而原告自認已經歸還的40000元款項應該被看成本金。法院判令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
另外,由於借款合同系民間借貸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當事人的添改行為將直接影響法庭對借款利率主要事實的認定,法院對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妨礙審理的行為作出罰款決定。2018年5月25日,雙流法院對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妨礙審理的行為分別處以罰款一萬元和兩萬元的處罰,現當事人已主動繳納了罰款。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民間借貸具有隨意性大、證據留存差等特點,借款實際金額、期限、利率等案件事實的查明難度不斷加大,訴訟過程中妨礙法院審理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因此強化對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運用,對於提高訴訟參與人依法訴訟的意識,規範訴訟行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文中人物系化名)
孫丹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祝浩傑
編輯 楊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