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柳州晚報】;
近半個月來,在廣西南寧市公安局的統一指揮下,交警、刑偵、治安、經偵、網安等有關警種協同聯動、綜合整治,從嚴處理了一批涉及交通違法處理買分賣分的違法犯罪行為。
0 1
12月18日下午,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查處一起買賣分違法行為。民警在違法處理窗口發現涉嫌賣分的男子劉某後將其控制,詢問得知他是經非法中介農某介紹,通過低價收購他人駕駛證「分數」,然後再高價「賣分」,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並從中牟利。
四大隊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在南梧路一帶將農某查獲,並通知涉嫌買分的車主董某到案,隨後移交興寧公安分局處理。
經調查,劉某、農某和董某對「買賣分」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興寧公安分局對此3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02
12月21日上午10時許,李某攜帶自己的機動車駕駛證來到賓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交通違法處理室,為一輛小轎車處理2起交通違法行為,共記8分。辦理業務的民警向李某詢問案件相關信息時,李某竟然啟動了「競猜模式」,東拉西扯,胡謅一通。
民警根據監控系統進行比對,發現駕駛人根本不是李某。在證據面前,李某承認了自己假冒交通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的行為。最終,賓陽縣交管大隊依照《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李某處以1000元罰款。
駕駛證買分賣分現象的發生,嚴重破壞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群眾利益。公安機關對買分賣分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對替代道路交通違法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依照《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擾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名義接受處罰的;
(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名義接受處理的;
(三)冒充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證核發考試的;
(四)冒充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記分滿分重考的;
(五)利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向他人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辦理交通違法記分、交通違法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的。
禁止為前款規定的行為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強迫、指使他人從事前款規定的行為。 《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或者為實施擾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強迫、指使他人實施擾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提供虛假證言,買賣駕駛證分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
——對中介人員利用群眾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規,謊稱可代扣分、需尋找代扣分騙取中介費用,或者以招工為名,騙取群眾駕駛證分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對冒用他人駕駛證、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付出昂貴代價。
來源/南寧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