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十五」國土資源生態
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各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現將《「十五」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十五」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
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是國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國家在國土資源領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中央關於人口資源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及有關重點專項規劃和《國土資源「十五」計劃綱要》,制定本規劃。
《規劃》以2000年為基期,2005年為規劃目標期。《規劃》的範圍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
一、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形勢
(一)主要成就
1.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九五」期間,國家修訂了《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發布了配套的行政法規,制定了一系列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辦法,建立、完善並執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礦業權管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地質環境管理等制度,依法行政和執法監察力度不斷加大,為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
2.基礎調查評價成績顯著。完成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查清了全國土地的類型、數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開展了土地變更調查,基本掌握了土地利用變化、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及西部地區坡耕地分布等情況。完成了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區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140萬平方公裡農田和300多個城市的供水水文地質勘查,「西北地下水資源特別計劃」取得重大突破。編制了全國環境地質圖系和分省地質災害圖,完成了25個省(區、市)的環境地質調查和18片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區的環境地質調查評價,以及長江、黃河等13條大江大河沿岸、重要交通幹線、重要城市的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評價。完成了160萬平方公裡1/50-1/100萬海洋地質調查和一系列海洋環境調查。
3.資源和環境保護得到加強。開展了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積極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復墾,生態退耕面積有較大幅度增加,2000年生態退耕76.3萬公頃,促進了耕地質量和生態環境的改善,總體實現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和依法管理得到加強,全國礦山企業持證率達到97.76%,礦業秩序實現全面好轉,礦產資源採選綜合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和礦山「三廢」治理率不斷提高。出現了一批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成效顯著的典型礦山。建立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86處和海洋自然保護區59處,使一批珍貴的地質遺蹟和地質景觀及海洋生物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
4.國土資源與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工作取得進展。開展了對全國66個大、特大城市土地利用遙感動態監測。基本形成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建立了20738個地下水監測點,控制面積100萬平方公裡。開展了重點地區地質災害定期、定點監測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群防群測工作,在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建成了地面沉降專業監測網,成功地預報了多處突發性地質災害。廣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公眾的減災防災意識明顯提高。
5.地質災害防治取得實效。實施了200多項地質災害勘查項目和100多處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明顯,特別是對長江三峽鏈子崖危巖體和黃臘石滑坡災害實施整治,取得了很好的減災效益,提高了地質災害防治科技水平。
(二)面臨的形勢
「十五」期間,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形勢嚴峻。
1.土地退化,耕地質量下降。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6700萬公頃,其中耕地的水土流失面積45.4萬公頃;荒漠化土地面積26200萬公頃,沙化的耕地面積已達256萬公頃;耕地質量下降,發生鹽漬化的耕地超過800萬公頃。許多地區土地利用過度,人地矛盾突出。
2.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採礦活動破壞的土地面積達400萬公頃,平均每年增加近2萬公頃,工礦廢棄地復墾率不到12%;礦山開發中的「三廢」汙染嚴重,尤其是數量眾多的鄉鎮和個體採礦點,環境保護工作十分薄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幾乎是空白;礦山開發誘發的地質災害和礦區水均衡系統破壞十分普遍;300多個礦業城鎮和大中型礦山中,許多正在經歷艱難的產業轉軌時期,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任務艱巨。
3.地質災害不斷加劇。我國每年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十餘萬處,死亡人數千人以上;部分地區地下水開採過度,引發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地質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平均每年高達270億元以上。地質災害的頻繁發生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
4.地質遺蹟保護力度不夠。地質地貌景觀遭受破壞現象嚴重,部分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面臨毀滅的危險。有些地方走私、倒賣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現象嚴重,許多重要古生物化石遭到毀壞。
5.海洋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嚴重。近海資源開發過度與不足並存,無度、無序現象仍很嚴重,赤潮發生次數增加,面積擴大;海域汙損事件頻發,環境災害不斷,汙染日趨突出,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破壞,嚴重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和漁業生產。
二、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與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貫徹中央關於「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保持良好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技興國戰略,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正確處理好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發展與保護的關係,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國土資源,積極推進國土資源利用方式的轉變和國土綜合整治,改善土地生態環境、礦山生態環境、地質環境和海洋生態環境,為保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兼顧生態環境」的原則。處理好農用地、經濟建設用地和生態用地之間的關係,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同時,注重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2.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典型示範,全面推進」的原則。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優先抓好對全國有廣泛影響的重點工程的實施,帶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全面開展。
3.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注重實效,開展預防和治理工作。
4.堅持「依靠科技進步,突出創新,保護與開發並重」的原則。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理論,改變資源利用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
5.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加強宏觀調控,嚴格依法管理,落實保護和恢復治理的責任,讓汙染者負責治理,破壞者負責恢復。
(三)規劃目標
「十五」期間,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是:初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穩步推進國土綜合整治,逐步改善土地生態環境、礦山生態環境、地質環境和海洋生態環境,實現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耕地總量減少和質量退化的趨勢得到控制。耕地面積不低於12800萬公頃,基本農田面積不低於10860公頃,基本農田保護率保持在83.5%,耕地的水土流失及荒漠化面積總量不再增加。
——礦山生態環境得到初步改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25%以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面積達到100萬公頃,其中增加耕地30萬公頃以上。
——西部重點缺水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與潛力評價基本完成,重要城市和經濟區的地下水汙染現狀初步查明。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群測群防體系初步建立,人為誘發地質災害日益嚴重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重要地質遺蹟得到有效保護,建立50處國家級地質遺蹟保護區和國家地質公園。
——海洋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控制,海岸帶綜合整治工作得到加強,良性循環的海洋生態系統初步形成。
——資源和生態環境綜合監測系統初步建立。逐步建立完善土地利用和土地資源環境動態監測體系、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和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和礦山生態環境監測。
三、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
「十五」期間,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
(一)國土資源生態環境綜合調查評價與監測
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摸清全國需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的土地數量和改變用途的方向,重點調查西部地區大於15度坡耕地,特別是大於25度陡坡耕地的數量和分布;調查工礦損毀地、自然災害損毀地、交通水利廢棄地等各類損毀廢棄地和北方地區草地開墾的數量和分布,及可復墾為耕地的潛力,為實現耕地保護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提供依據。
開展長江經濟帶的工程地質條件及洪澇災害形成的地質背景調查,為長江邊岸綜合整治和城鎮建設提供服務。開展黃河流域地下水資源、上遊源區生態環境、中遊巖土侵蝕、下遊河道穩定性等的綜合調查。開展環京津地區、東南沿海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東北經濟區、乾旱半乾旱地區荒漠化環境地質調查。開展西南石山巖溶地區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綜合調查評價。加強青藏鐵路、南水北調和西氣東輸等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前期的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提供基礎資料。
查清全國地質遺蹟的分布狀況,重點是西部地區具有開發前景的地質地貌景觀資源,為西部大開發提供後備生態旅遊基地。
開展海岸帶生態環境調查,重點調查評價灘涂等資源,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岸帶提供依據。開展海洋自然保護區本底調查,摸清生物種類、生態結構,建立資料庫,為我國重要海洋生態系統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提供基礎資料。
積極推進國土資源與生態環境動態監測系統建設,建立監測指標體系,切實加強國土資源與生態環境綜合監測工作。
(二)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
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關係,調整和優化國土資源利用結構,提高集約化利用水平,最大程度地減輕資源不合理利用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
堅持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新機制。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強化重點區域的耕地保護,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和生態建設用地。根據工業區、城鎮密集區、專業化農業生產基地和生態功能保護區不同的土地需求,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控制煤炭開採總量,發展潔淨煤技術,提高優質煤和潔淨煤比重。加快石油、天然氣勘查、開發利用,大力發展煤層氣。研究開發天然氣水合物等新型能源礦產。積極開拓新的資源及應用領域,優化資源利用結構。調整礦產資源開發規模結構,嚴禁大礦小開、亂採濫挖、破壞性開採礦產資源,限制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採用積極的政策,鼓勵和引導礦山企業提高採選回收率,提高對共伴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
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適度控制近海捕撈,壓縮傳統漁業資源的捕撈強度。嚴格限制濱海採砂。
(三)生態退耕與基本農田保護
以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為重點,搞好生態退耕。大江大河兩岸及其他生態脆弱地區的陡坡耕地要儘快全部退耕,對陡坡耕地和過度開墾、圍墾的地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湖,對緩坡耕地,要積極採用「坡改梯」和改進耕作技術,減少水土流失。積極開展防沙治沙。
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杜絕取土、建房、挖塘養魚等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對國家建設重大項目必須佔用的基本農田,必須按質按量予以補充。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要嚴格依法監管,穩定面積,提高質量。
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和復墾,適度開發耕地後備資源。土地整理要與村莊改造、小城鎮建設、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注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後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嚴格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規划進行,決不允許出現新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
(四)礦山生態環境保護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制度,努力改善礦山生態環境,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新建礦產資源開採項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監督、引導、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進管理措施。
大力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加快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礦山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五)地下水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
按照大流域和地下水系統開展新一輪全國地下水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加強西北鄂爾多斯、河西走廊、塔裡木盆地、準噶爾、柴達木盆地和西南巖溶石山地區地下水勘查評價,結合重要缺水城市、重點農業開發區及嚴重乾旱地區,特別是北方嚴重乾旱缺水地區的需要,開展地下水勘查和開發利用示範。
加強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科學、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勵行節約,優水優用,防治汙染。緩解因地下水開採而引起的地面沉降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優化和完善地下水監測網,實施地下水動態監測,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監測。建立嚴格的地下水保護制度,圈定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防止和遏制地下水汙染。西北地區以加強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為重點,促進全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統一規劃及聯合調控,合理利用水資源,減輕土地鹽漬化,減緩土地沙漠化。西南石山巖溶地區以地下暗河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為重點,促進巖溶水的有效利用。
(六)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
開展700個地質災害嚴重縣(市)地質災害風險區劃,建立地質災害信息網絡,實施對重點地區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和示範區預警、重大地質災害的預測和預防,建立地質災害信息網絡;建立突發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開展對重要城市、居民集中點、重要交通幹線和流域生態等造成嚴重危害的重大地質災害的勘查與治理,研究和推廣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治理新技術,提高減災防災的效率和水平。
集中搶救性保護遭受破壞的具有重大科學意義和觀賞價值的重要地質遺蹟,制定地質遺蹟評估標準,建設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的地質公園。東北、華北和東南地區重點建設火山地質地貌地質公園和古生物化石保護區;西南地區重點建設巖溶地貌地質景觀保護區和恐龍化石自然保護區;西北地區重點建設高山峽谷風蝕雅丹地貌和矽化木林地質地貌自然保護區,華東及東部沿海地區重點建設海蝕地貌生態地質公園。
(七)海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自然保護區建設,提升和增建一批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是典型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珍稀瀕危物種自然保護區。
在完善重點海岸防護建設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生物措施和工程防護相結合的海岸防護工程體系,保障沿海大城市等重點岸段的安全保障,滿足沿海經濟建設和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環境要求。
控制陸源汙染物入海和海上汙染源排放,積極推行排海汙水集中處理和離岸排放,將海區汙染防治與沿海陸域,尤其是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加強近岸重點海域的汙染防治,整治灘涂養殖廢水對沿海海域的汙染,建立重點海域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和海上重大汙染事件處理與清汙系統。
不斷完善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災害動態監測和預警預報體系,對重大海洋災害事件進行及時可靠的預報,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狀況,發布海洋環境公報,為海洋環境管理和汙染源治理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
四、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重點工程
「十五」期間,重點實施以下七項工程,帶動和推進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全面開展。
(一)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工程
加快開展礦區損毀土地復墾、恢復利用和綠化,礦區汙水、廢水的綜合治理和控制排放,廢石、矸石、礦渣、尾礦等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礦山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邊坡失穩、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的預防、監測和治理,使礦區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不斷改善礦山及周圍地區的生態環境。
以黃淮海平原煤礦塌陷區、黃土高原煤炭及化工和有色金屬基地、西南冶金和化工及有色金屬基地、小秦嶺地區金礦開採區、大小興安嶺地區金礦和煤炭開發基地等地區的老礦山廢棄地為重點,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工作。組織編制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專項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實施。
(二)渤海汙染治理和綜合整治工程
結合遼河、海河和黃河的水汙染治理,重點開展渤海汙染治理和綜合整治。嚴格控制陸源汙染物入海排放總量,初步遏制渤海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強海岸帶管理,建設生態農業和沿海防護林,推進城市綠化工程。加強海域使用制度建設和海洋功能區劃工作,保持科學有效的用海秩序,防治海上採油、船舶和近海養殖汙染。
(三)資源與生態環境綜合監測系統建設工程
在現有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系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測調查和地質環境監測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包括各種資源和生態環境要素的覆蓋全國的資源與生態環境綜合監測系統。及時跟蹤監測資源與生態環境變化狀況及生態退耕等情況,獲取實時監測信息,掌握各種資源組合特徵及生態環境的背景,提高監測數據的採集、分析質量和速度,提高監測效率。建立各類資源和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資料庫,形成結構完整、功能齊全、技術先進的資源與生態環境綜合監測信息系統,實現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的動態管理、綜合集成、分析預測以及共享與發布。建立各類監測數據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統、應用信息系統和具有決策支持功能的信息綜合服務體系,為實現資源合理利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提供信息支持。
(四)重點地區土地整理和國土綜合整治示範工程
在重要經濟帶和生態問題嚴重的區域選擇重點地區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土地整理。實施村莊縮並、搬遷、歸併地塊及綜合建設農田道路、溝渠等工程,改善生態條件,減少水土流失,有效增加耕地面積。
西部地區以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結合流域綜合治理、丘陵山地保護治理、節水農業和中低產田改造,實施土地綜合開發整理工程。結合國家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高效、節水、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土地利用系統。
選擇一些典型地區和城市,開展國土規劃與國土綜合整治的試點工作,為全面啟動國土綜合整治提供經驗。
(五)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綜合治理示範工程
建立全國地質災害監測網站和預警分析系統,建立群發性突發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對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進行重點治理與生態保護示範工程建設。
開展區域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群測群防示範。重點選擇陝西關中、四川、雲南、江西和福建丘陵山地等典型地質災害多發區,開展監測預警與群測群防示範。
開展長江三峽庫區監測預警示範。採取群測群防體系和專業體系相結合,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地質災害進行實時監控與預警,為編制與實施減災防災預案提供決策支持。對庫區60處以上的地質災害點建立自動監測網點,對庫區3500多處地質災害點建立群測群防為主的監測網點。
開展重點城市地質災害綜合治理與生態保護示範。在重慶、蘭州和宜賓等地質災害危害嚴重的城市建立地質災害實時監測預警系統,對嚴重危害城市發展的重大地質災害,開展地質災害綜合治理與生態保護示範。建立重慶、宜賓等城市綜合防災和減災的管理和決策體系。
(六)西北地區地下水合理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以塔裡木盆地、準噶爾盆地、柴達木盆地和河西走廊地區為重點,實施專項工作計劃。在水土資源潛力與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在流域上下遊統籌兼顧、地下水與地表水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制定科學合理的地下水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重點是結合鹽鹼地改良,合理開發中遊農灌區地下水,減少地表水引灌量,控制區域地下水位,最大限度地減少地下水無效蒸發量,增加下遊河道的地表徑流量,遏制下遊區域地下水位的持續下降,解決部分地區土地鹽漬化和荒漠化問題。利用山前凹陷帶巨大天然地下水庫,增強水資源調蓄能力。對深層承壓水進行適度開採與保護。
(七)國家地質公園建設保護工程
建設30個具有重大觀賞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類地質公園,把地質遺蹟保護和地方經濟發展結合起來,保護和開發有特色的地質景觀,搞好整體規劃,建立地質公園評估體系,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20個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重要地質剖面等地質公園,加強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建成文化教育、科普教育的基地。
五、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
各地區要把國土資源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作為一件大事,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確立國土資源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基礎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政區的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證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政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監督檢查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二)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行政
建立綜合協調、統一監督、分部門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完善國土資源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積極推進《土地復墾規定》的修訂和《土地整理條例》、《礦產資源保護條例》、《礦山環境保護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的制定工作;推進《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生態保護管理條例》等立法進程,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加強國土資源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工作。強化依法行政,對導致生態環境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三)制定優惠政策,建立多渠道的資金投入機制
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財政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國土整治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都應把土地生態環境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統籌安排。鼓勵利用信貸和社會資金開展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優惠政策,誰退耕,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
建立多渠道的資金籌集和鼓勵機制,鼓勵礦山企業及受益單位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土地復墾。對老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爭取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加大資金投入。對新礦山要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力度,並逐步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
建立穩定的投資保障機制。對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防治按照地方政府投入和受威脅者分擔的原則開展工程項目,危害嚴重的,國家可給予一定補助;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負責治理。採用中央、地方政府投入、保護區自籌和國內外捐助相結合的投資方式建設地質遺蹟保護區。
(四)加強科技創新,積極推進國際合作
把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推廣國外先進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技術。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國土資源利用率。加強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地下水環境監測等領域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研究和開發推廣,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產業化,積極引導企業投資於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均比較顯著的項目。
(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資源環境保護意識
通過各種宣傳媒介,結合「地球日」、「土地日」和全民普法,大力宣傳我國國土資源的基本國情、政策法規,增強全民的資源憂患意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及國土綜合整治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減災防災科技水平。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培訓。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彰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使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