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李秀清教授在復旦大學做了題為「想像與衝突:反思十九世紀中國法的西方繹述」的講座,由復旦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司佳主持,以下內容大體是講座要義。
李秀清一樁殺人案,引爆19世紀中美法律糾紛中美交往始於18世紀80年代美商的遠東冒險。史學界所稱的早期中美關係史,即是指自此直至1844年《望廈條約》的籤訂。在這期間,基於商業貿易交往引發的糾紛時常發生,其中最重要的是「特拉諾瓦案」。案件的發生極為偶然,案情也並不複雜,但並非一件平常的案件。
1821年9月,一艘來自巴爾的摩、名為「埃米莉號」(Emily)的商船停泊在黃埔港,船上有名義大利籍水手特拉諾瓦(Francis Terranova或Francis Terranovia),他向暗地駛靠船旁的一小舢板上的中國民婦郭梁氏購買水果,但雙方發生了爭執,郭梁氏受傷且落水而亡。
10月6日,中國官員在「埃米莉號」上設庭審判,美商拒絕將特拉諾瓦交出。後雙方僵持兩個多星期,期間清吏下令停止與所有美船的貿易。10月26日,被強行帶走的特拉諾瓦在廣州受審,27日遭處絞刑,屍體被送回「埃米莉號」,美商們為其舉行了葬禮。
當時,此案的處理時間儘管不長,卻受到多方關注,引起不少爭議,對早期中美關係史產生過重大影響。
從事實認定來看,中方文獻「《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記載時任兩廣總督阮元的奏報,稱郭梁氏的死亡,是因其與「夷人」特拉諾瓦買賣水果過程中發生爭執,後者擲瓦壇致其落水,特拉諾瓦應「照例絞決」。
而據《美國駐中國廣州領事館領事報告(1790-1906)》第一冊中的相關報告,中美雙方各執一詞,衝突顯而易見,此案在實際審理過程中遭到美商們的強烈牴觸。當10月6日中國官員在「埃米莉號」開庭時,美商辯稱,郭梁氏落水是因小舢板受潮水漲落影響而致偏離,她想使其回歸原位而不慎落水。至於中方所稱的目擊證人,另一船婦陳黎氏所作的是特拉諾瓦用瓦壇砸傷郭梁氏的說法,美方認為其陳述前後矛盾。由於陳黎氏精通英語,美方要求她直接用英語作證,但未獲法庭支持。
從審判實際情況中看,中方堅持在「埃米莉號」上當著縣知事和行商的面舉行審判,不允許美領事和美方指定的翻譯出庭,證人陳黎氏跪拜在地作證,這些在清朝當局看來完全合理合法的審判,在美商看來都是錯誤的,是對「正義的嘲弄」,是不公正的司法。
西方人看中國法律:從推崇到隔閡18世紀末,包括法律在內的中國文化曾受歐洲國家的欣賞與推崇。萊布尼茨(Gottfried W. Leibniz,1646-1716)曾宣稱,中國人在有實效的社會組織和事務管理方面,比歐洲更高明。在法律領域,儘管孟德斯鳩抨擊「中國是一個專制的國家,它的原則是恐怖」,認為中國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風俗、禮儀都混在一起」,但歐洲人無法否認的是,中國法典都是自成一格的宏偉巨作。
19世紀初,馬戛爾尼(George Macartney,1737-1806)使團成員之一巴羅(Sir John Barrow,1764-1848)在其著作中讚嘆《大清律例》「文字清晰,結構嚴謹」,《大清律例》的譯者小斯當東(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也在譯著序言中審慎地肯定清朝法律,皆反映當時西人對清律大致相同的觀點:儘管法律中存在缺陷,總體上仍有不少優點。
李秀清談到,西人看待中國法律觀念在19世紀上半葉逐漸轉變。美商遠東冒險,起初是為經濟利益驅動,他們帶著完全不同的國際關係觀念及對自己的宗教和政治優越感來到廣州,而清廷卻以中國之外皆為蠻夷,雙方之間的認識缺少真正的主動性。
因此,「特拉諾瓦案」中體現的法律衝突實質上是時代背景下中西交往過程中兩種文明的推演勢必會出現的矛盾的縮影。此案引起的美國領事及商人們的抗議體現了中美兩種司法文化觀念的巨大差異,而歸根結底,這是對日漸衰敗的清政府統治權威的質疑,它在後世成為了一個籌碼,帶來了深遠影響。1844年《望廈條約》籤訂時,美國要求確立治外法權的詳細條款,就重提「特拉諾瓦案」,藉此向清廷施加壓力,並為以後美國在華獲取更廣意義上的治外法權,設立「美國駐華法院」奠定了基礎。
美國第一個來華傳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1801-1861)英文媒體上的中國刑法:刑罰殘酷,濫用刑訊《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於1832年5月創刊於廣州,創辦人是美國第一個來華傳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1801-1861)。李秀清認為,它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創辦的第一份成熟的英文期刊。
《中國叢報》一共20卷,總232期,辦刊存續時間為1832年至1851年,刊載的內容涉及政治、地理、歷史、貿易、宗教、法律、博物、語言等。其宗旨之一是定期向在中國、美國及歐洲的西方人士介紹中國的真實情況,是美國最早的漢學刊物。
這份報紙所載有關中國法律的文章及報導,可分為:中國的立法、法律的實施,刑法,訴訟,監獄,土地制度等。其中,涉及訴訟的最龐雜,介紹土地制度等民事法律的最為簡單。相較於17、18世紀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律,19世紀中葉及其後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發生了顛覆性改變,給人每況愈下之感。《中國叢報》在一定程度上為這種轉變提供了註解,其涉及中國法律的內容幾乎全是負面。
李秀清歸納出《中國叢報》有關中國刑法內容的基本特點,從中可以看出此時期西方人的中國刑法觀念。
一是暴力犯罪,尤其是殺人罪多。對於殺人罪,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實施者都要被處以死刑,因為中國人以命抵命的觀念根深蒂固,殺人者必須付出自己的生命,這是一項基本規則。
二是刑罰殘酷。鞭笞、刺字、枷號,還有其他法外刑,刑罰手段殘酷。而死刑的廣泛採用,執行方式殘忍,更是例證。每年死刑案不計其數,官府公報對此輕描淡寫。死刑中的絞刑已屬於溫和,斬首更為常見,乃至凌遲、梟首等。民眾對死刑案之多並不關心,但對觀摩公開處決興趣盎然。刑罰血腥野蠻,觀念落後冷漠。
三是濫用刑訊拷問。儘管有各種規制,但是濫用刑訊、法外刑訊屢禁不止,冤假錯案不絕,這也體現了中國刑法的野蠻與殘酷。
四是包括刑法在內的中國法律具有不確定性。立法、修律本身具有隨意性,而「斷罪無正條」體現了法律解釋方法的極端糟糕,這賦予了地方官吏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官吏常為一己之私,將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而且株連制度從古代沿襲至今,不僅體現觀念落後,更加重了刑罰的殘酷。
如果僅通過《中國叢報》,那西方人所了解到的中國刑法,幾乎一無是處,簡直可以用「落後野蠻」、「血腥殘忍」來指稱。相比於19世紀初期,小斯當東在翻譯《大清律例》時對其不乏讚美之詞,《中國叢報》中反映出的西方人的中國法律觀發生了顛覆性轉變,箇中原因值得考察。
晚清民眾觀摩死刑《中國叢報》前後持續整整二十年,恰逢跨越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後這一中西關係發生重大轉折的重要時期,我們可以藉此探討19世紀西方人的中國法律觀的轉變。
首先,一個問題是這種法律觀念是否完全屬於「集體的想像」。薩義德(Edward Wadie Said)認為,西方的東方學是伴隨著帝國主義的海外擴張而形成,受其文化背景的影響,它並沒有那麼具有客觀性,是一種「集體的想像」。
受語言限制,《中國叢報》不乏誤讀之作,比如在評述《紅樓夢》時,弄不清賈寶玉是男是女,將《三國演義》與《三國志》混為一談,將「夷目」誤譯為「野蠻人的眼睛」(the barbarian eye)等等。但《中國叢報》有關刑法的具體介紹和報導大多注有出處,比如摘譯自《京報》或其他官府公報等,其中不乏客觀事實。因此,它描述的中國刑法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同時又具有想像的成分。
其次,雜誌的創辦人和編者都是傳教士,主要作者也是傳教士。他們自幼受到基督教文化薰陶,在西方社會環境中成長,中國是他們眼中的「他者」。在中西關係發生重大轉折的時期,當他們打量、描述日漸衰敗的清帝國時,免不了體現出根深蒂固的文化和宗教的優越感。立於西方中心主義,帶著民族優越論,導致《中國叢報》的編者、作者以俯視的姿態,在摘譯、轉載《京報》等官府公報時會根據自我喜好進行取捨,有意無意地關注中國刑法的陰暗面。
這或許也符合他們的辦刊心理:以此揭示包括刑法在內的中國法律與社會存在嚴重病症,引起進入19世紀後法律改革先行一步、法律文明日見成效的西方社會關注並進行治療。此外,英美的判例法傳統,法官名正言順享有的解釋法、創製法的權力,與傳統中國注重秩序的價值取向不同的西方正義觀,諸種因素綜合演繹出了當時國人引以為豪的法律,在西方人眼中卻是殘忍和落後的對照。
作為美國最早的漢學刊物,《中國叢報》不僅是19世紀西方漢學家的基本參考文獻,時至今日,它仍然被相關著作所參引,因此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人的中國刑法觀的形成,與《中國叢報》的介紹和傳播有密切關係,這種刑法觀又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他們在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力主在條約中確立領事裁判權等特權,間接延續影響其後很長時期西方國家的對華決策。
《中國叢報》彙刊周振鶴在《基督教傳教士傳記叢書》序言中提到,晚清以後,傳教士來華的活動不斷深入,而傳教士中的佼佼者或者知名度較高者,其主要功績或在歷史上的主要表現並不體現在傳教方面,而在他們在中西交流史上的特殊貢獻。裨治文、衛三畏先後主持的《中國叢報》,在向西方世界傳播、塑造包括刑法觀在內的中國法律觀所起的作用,正好可以作為這段論述的一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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