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升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新增614、615、616三個不徵稅編碼。
內容分別是:
614編碼: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615編碼:與銷售行為不掛鈎的財政補貼收入;
616編碼: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小編就上述三個新增編碼具體內容做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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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徵稅編碼具體介紹
614編碼: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拍賣行受託拍賣文物藝術品,委託方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受託拍賣文物,委託方免徵增值稅。作為受託方的拍賣行只是代收了貨物價款,這部分收入並不屬於拍賣行的收入,理應也不需要交稅。出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求,購買方支付價款後理所當然會要求拍賣方開具發票。以前沒辦法,現在拍賣方可以以自己名義開具發票了!
615編碼:與銷售行為不掛鈎的財政補貼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關鍵在於「與銷售直接掛鈎」:
(1)不是銷售環節(如採購等其他環節)取得的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2)與銷售行為間接掛鈎的補貼,不徵收增值稅。
舉個例子:
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闢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
本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於45號公告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此時如果財政補貼收入發放部門要求開具發票,就可以開具615編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企業取得的政府收入,包含政府補助和政府付費兩個:
政府補助:具有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政府付費:政府付費的實質是政府採購,指政府作為貨物、服務的接受方或者購買方,直接付費購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2020年1月8日《關於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問答4的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個例子:
企業受某市交通運輸局的委託,採購某路段高速公路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項目的回報機制為政府代替所有大眾通行車輛支付道路通行費用,則企業取得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財政補貼收入應按照「不動產租賃——通行費」稅目繳納增值稅。
616編碼: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其他在內。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不徵稅發票原先已經存在,具體為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和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商品編碼,此次新增616編碼解決了文件規定的貨物轉讓不徵稅發票的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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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稅」發票全部類型
截止目前為止,全部不徵稅發票開具編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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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稅項目(2020年最新版本)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服務中心、眾智財稅智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