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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稱號「快手一哥」的主播「辛巴」(實名:辛有志)被指售賣燕窩為糖水一事,近日備受關注。廣州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對「辛巴帶貨假燕窩」事件已開展調查,截止2020年12月6日辛巴團隊已經向27270名消費者賠付2400萬元。辛巴燕窩造假涉及面廣,數額巨大,是諸多網紅中最典型,危害最嚴重的一個。不僅是辛巴,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發布的《「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今年「雙11」促銷活動期間,共收集有關「直播帶貨」類負面信息33萬餘條。而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直播」相關投訴舉報2.19萬件,其中,直播帶貨訴求佔比近六成。
2020年,直播成為新「風口」,疫情爆發以後,主播帶貨在復甦經濟和繁榮虛擬交易方面,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主播「帶假貨」、「流量造假」、「水軍刷單」、「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卻對網購的誠信造成了非常致命的影響,也暴露了行業發展亂象。直播帶貨的渾水已經波濤洶湧,深不可測,消費者對直播帶貨行業的信任危機已經上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
主播明星對於直播帶貨發生的種種「事故」到底需不需要負責?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認為,直播電商中存在的問題適用於現有的法律,包括電商法、合同法、廣告法等。比如主播這種利用自身名義或形象對產品進行推薦的行為,符合《廣告法》中對代言行為的定義,也就是說,主播其實就是廣告代言人。如果廣告內容不真實,廣告代言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需要承擔行政處罰。如果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失,可以追究銷售方的責任,其中主播作為代言人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主播是為了自己公司的產品廣而告之的話,主播就屬於銷售方,若宣傳不實、產品質量有偽等,消費者可以要求主播假一賠三。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也認為,網紅「直播帶貨」相較於傳統電商來講是一種新型電商模式,那麼,在這一過程中,網紅通過直播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是其他電商平臺商家通過不同渠道銷售商品,只要存在刷單、買評論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直播
違法
但在現實操作中,對於消費者來,「網紅帶貨」很容易陷入維權困境。因直播平臺在內容審核機制、監督管理上不夠完善,且商品質量不過關,部分直播平臺付款方式多通過微信等便捷的方式私下交易,加上部分直播商家出售偽劣商品後便將其下架等因素,導致消費者沒有購買憑證,一旦產生消費糾紛,後期的退換貨就無法得到保障,陷入維權難困境。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作為消費者,首先要提高對商品的判斷能力,對於低價、小眾的商品應當理性購買;
其次,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有取證維權意識,及時保留網紅推薦圖片、視頻等作為證據;
最後,可以向消協等部門投訴,或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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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本是一手「好牌」,「好牌」一定要打好。近日,最高檢也發布消息稱,將重點查辦利用網絡、電商平臺、社交媒體、電視購物欄目等實施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只有站在法律紅線之內、誠信底線之上,直播帶貨才能走得更穩更遠,切不要狂風過後留下一地雞毛。
圖片來源於網絡
來源:大同市雲岡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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