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關歷史沿革
1辦公室法規室職責任務:
一、負責辦理、指導、管理本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
二、負責本關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其它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檢查工作,以及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家貿易管制政策在本關區的貫徹落實,解答關區海關執行中的疑難問題,對外宣傳、解答進出口貨物貿易管制海關管理規範。
四、負責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關區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工作,對外宣傳、解答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的法律法規。
關稅處職責任務: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關區年度稅收計劃,組織實施稅費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對本關區稅收徵管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二、負責收集、整理各類價格信息資料,對已結關價格數據進行監控;組織實施對本關區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後續跟蹤核查;處理和向總署請示關稅收徵管工作的疑難問題。
三、負責特定減免稅審批的職能管理。
四、負責開展稅源分析,提供稅收徵管動態信息。
五、負責管理和維護各項稅收徵管業務數據。
六、負責協助本關法規部門處理有關納稅爭議複議事宜。
七、負責組織對本關區加工貿易業務實施海關監管,組織實施加工貿易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並對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八、負責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有關業務。
九、負責協調跨關區加工貿易監管業務,管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資料的異地傳輸。
十、負責組織制定和適時調整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料件單耗、損耗標準。
十一、負責對加工貿易備案和結案數據、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通關數據的平衡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和綜合統計分析,提出調整審單輔助決策參數及通關風險布控的要求和建議。
十二、負責加工貿易性質的保稅庫、備料庫及保稅工廠的審批和職能管理。
十三、負責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工作的職能管理。
十四、負責有關稅費業務、加工貿易業務工作的協調。
十五、負責相關業務程序的推廣管理,相關業務數據的匯總上報及相關業務的培訓等工作。
十六、負責原產地、化驗、商品歸類以及預歸類的職能管理。
監管通關處職責任務:
一、組織實施進出口貨物和非貿物品通關的作業流程及業務管理制度、物流監控的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及作業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二、協調通關監管過程中本關區各業務部門、各作業環節之間的聯繫配合,推進綜合監管機制建設。
三、組織實施對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實際監控和查驗工作。
四、對艙單、運輸工具動態和查驗記錄數據及各類海關監管場所存放貨物的通關及備案數據進行動態監控和綜合分析,提出調整審單輔助決策參數及通關風險布控的要求和建議。
五、按總署規定的各項監管要求,參與口岸開放驗收或組織對在非口岸地設立海關監管點進行前期審核和驗收;組織對設立各類海關監管場所進行前期審核和驗收。
六、負責超期未報貨物、直接退運貨物和暫時進出口貨物的職能管理。
七、負責物流監控信息化管理及其技術設備的使用管理。
八、負責關區便捷通關企業的核定及相關工作。
九、負責滯報金的審批和轉報手續。
十、負責指導檢查海關作業單證的理單、歸檔、保管工作,負責海關通關單證的流轉監控及評估工作。
十一、負責「大通關」建設的對外聯繫協調。
十二、負責報關單聯網核查等跨部門聯網項目的業務協調管理。
十三、負責相關業務應用程式的推廣工作。
十四、負責與監管通關業務有關的計算機應用系統的授權管理。
十五、負責其它相關工作。
綜合統計處職責任務:
一、負責組織實施關區統計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二、執行海關統計制度,編制本關區進出口貿易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
三、負責關區統計數據質量的職能管理,研究提出統計數據質量檢控參數,監督、檢查和考核統計數據質量。
四、負責關區統計分析資料庫數據的審核、上報、維護和管理。
五、組織開展進出口貿易統計分析和海關業務統計分析。
六、利用預警監測系統,開展宏觀風險分析。
七、開展貿易統計數據監控分析,實施統計監督。
八、開展執法評估分析。
九、負責報關單數據的使用安全管理。
十、負責關區經營單位編碼資料庫的維護和管理。
十一、負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職能管理。
十二、管理和發布貿易統計資料,提供海關統計諮詢服務。
十三、負責統計業務程序的推廣管理。
十四、組織開展統計業務培訓,負責統計業務協調。
十五、組織開展海關統計分會工作。
十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稽查處職責任務:
一、負責制定關區年度稽查工作計劃,監督、檢查、指導關區稽查工作。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關區稅收稽查工作和減免稅貨物的稽查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對違反國家貿易管制、進出口制度等方面的稽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跨關區的專項稽查工作及聯合行動。
五、負責及時分析關區進出口商品動態,組織開展涉稅商品的貿易調查和市場調查工作,根據關稅等部門的價格後續跟蹤稽查要求進行價格跟蹤稽查,及時向要求計價格稽查的部門反饋稽查結果。
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關區加工貿易的稽查工作。
七、負責DC2003及其它相關業務程序的推廣管理、相關業務數據的匯總上報及相關業務的培訓。
八、組織實施本關區企業進出口行為規範和報關單位、報關員的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本關區企業的分類管理和報關從業資格的處罰。
風險管理處職責任務:
一、研究制定關區風險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關區內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執行。
二、承擔武漢海關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事宜,組織或協調開展與風險管理有關的業務、技術培訓及內外交流。
三、指導、檢查和協調關區風險信息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風險信息的發布,組織、協調相關風險信息的採集、加工整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和維護關區風險管理資料庫。
四、負責關區風險管理平臺應用的授權管理,指導、協調和開展平臺的應用管理與參數維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關區綜合風險分析與研究,實施關區風險分析監控,綜合提出關區階段性風險管理的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
六、開展或協調關區風險識別、分析與評估、風險處置方法手段的研究與工作交流,研究制定關區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標準。
七、組織開展企業或行業守法測量、商品風險測量等工作,協調關區有關部門開展針對特定企業的守法評估工作。
八、負責本關區和跨關區風險處置措施的協調與管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關區風險管理工作績效的綜合分析與評估,並根據有關規定或程序研究提出實施獎懲措施的意見或建議。
十、組織和督促落實總署、總關部署的與風險管理有關的其它工作事宜 。
審單處職責任務
一、負責指導關區審單作業、並組織由電子審單轉入的進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集中專業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關區已審核的進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進行覆核督審工作。
三、負責辦理接單現場上報的保金、保函和通關過程中的退、補稅業務的申請審核、審批或轉報手續。
四、負責辦理進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的核查、刪除和修改工作。
五、負責辦理作業系統中繳款期限和外匯匯率參數維護工作。
六、負責維護本關區電子審單、通道判別及各輔助決策參數。
七、負責對已審核的進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進行監控分析,研究商品歸類、估價、原產地、數量等方面的風險重點,提出風險布控要求和建議。
八、負責指導進出口報關單規範填制和協助對報關員進行申報考核。
九、負責指導關區報關單證明聯籤發列印工作。
十、負責配合辦理稅款網上支付工作。
十一、負責其它與審單相關的工作。
駐江漢辦事處職責任務:
負責對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天河機場除外)、孝感市、鹹寧地區、鄂州市、仙桃市、天門市、隨州市轄區內的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口企業、保稅倉庫、加工貿易企業等及其進出口(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進行實際監管,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駐機場辦事處職責任務:
負責對從武漢天河機場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機場周邊海關監管倉庫、機場出口免稅店等的實際監管和辦理旅客進出境驗放手續,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駐郵局辦事處職責任務:
負責對關區進出境郵遞物品及快件的實際監管和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荊州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荊州市(市區、石首市、公安縣、松滋市、洪湖市、監利縣、江陵縣)、荊門市(市區、鍾祥市、京山縣)、潛江市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宜昌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神農架林區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漢出口加工區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黃石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黃石市、黃岡市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襄樊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襄樊市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十堰海關職責任務:
負責對十堰市轄區內的加工貿易及保稅業務進行監管,對減免稅貨物進行前期初審、備案和後續管理,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稽查、企業管理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對外諮詢服務工作。
緝私局職責任務:
一、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二、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對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對不構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起訴或者免除刑罰的行為,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審理和行政處罰的執行。
四、接受和辦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菸草專賣等行政執法機關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五、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依照《海關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辦理、參與和海關緝私部門有關的申訴、複議(其中行政複議由海關法規部門辦理)、訴訟、賠償;受理檢舉、控告,對查辦情況進行反饋,並依據有關規定實施獎勵。
七、依法對抗拒、阻礙海關緝私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對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八、負責關區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勢分析。
九、負責所轄緝私警察隊伍建設和有關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後勤裝備、科技裝備。
十、負責兄弟海關緝私局在本關區的協查工作。
十一、承辦總署緝私局和武漢海關交辦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