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文濤被以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欠杭州一個道歉的平文濤終於找到了。
平文濤原名官某某,江西人,8月3日22時許到斷橋附近,沿北山路至武松墓,用事先準備的紅色自噴漆噴塗寫有景點介紹的10餘處石碑、景點介紹牌。
可他也可能不會給杭州道個歉了。因為他家屬說他是個精神病。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破壞景點介紹牌等,屬於損毀公共財物,符合本條中的第二款: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怎樣判斷情節嚴重呢?法釋〔2013〕18號進一步明確了本罪的構成要件中情節嚴重的判斷: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就是情節嚴重。
官某某在景點用紅漆噴塗石碑,景點介紹牌,噴塗了十多次,符合多次的構成要件;官某某的行為在百度與微博中都上了熱搜,符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構成要件,有疑問的是損毀,因為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行為,但根據報導,這些噴塗的紅漆都被清洗乾淨,公共財物的使用價值的減少是短暫的,使用價值得以恢復,並不符合損毀的構成要件,有擴大解釋的嫌疑。
啟示:遊玩中要管好自己的手
對於在名勝古蹟刻字留念的做法,給人的印象是處罰不力,普遍認為法律懲處的力度不夠。其實法律在這方面已規定得很細緻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用《刑法》中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文物罪等法條,來對在文物上刻字留念的做法進行懲罰。
在官某某一案中,因為他損壞的不是文物,而是景點介紹牌等,所以不構成損毀文物的犯罪。
「平文濤欠西湖一個道歉」一事中,給公眾最大的啟示是,即使不在文物古蹟上刻字,也可能觸犯刑法,被拘留甚至判刑。
在遊山玩水時,請管好你的手,「到此一遊」可能會變成「到監獄一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