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

2020-12-2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9-06-27 來源: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8〕39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11月28日

 

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

 

  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 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推進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指導意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證券公司設立管理的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大集合產品)適用本指引,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設立的大集合產品參照本指引進行規範。

  二、證券公司應當嚴格遵照《基金法》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運作大集合產品:

  (一)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應當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按照公募基金的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二)存量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產品銷售、份額交易與申購贖回、份額登記、投資運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要求與公募基金一致;

  2. 證券公司應當對照法律法規有關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調整完善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

  3. 證券公司從事大集合產品管理業務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公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質條件與行為要求;

  4. 對存量產品已計提業績報酬事項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待公募基金相關專項規範等要求出臺後,相應進行調整規範;

  5.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指引公布後,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併、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範。

  證券公司執行本款規定時,應當按照產品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資者選擇退出大集合產品的權利,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四)大集合產品在未完成前述規範前,應當控制產品規模,非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原則上不得新增淨申購額,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客戶。

  三、對下列不符合《指導意見》要求的大集合產品,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要求予以規範:

  (一)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等資金池業務特徵的大集合產品;

  (二)設立份額分級的大集合產品;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大集合產品。

  四、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以下行為:

  (一)未完成整改規範前,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產品份額;

  (二)通過分期發行獨立核算子份額等方式變相發起設立新的大集合產品;

  (三)違規為大集合產品聘請投資顧問;

  (四)未經註冊擅自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調整或變更;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在規範過程中,證券公司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措施合理、進度明確、穩妥有序的大集合產品規範方案,於2018年底前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二)強化風險控制,制定全面風險評估及應對預案,做實壓力測試,切實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三)大集合產品規範過程中,對於產品持有的、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的低流動性資產以及過渡期滿仍未到期的資產,在確保公平交易、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在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必要程序後,允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以存量大集合產品接續、以存量或者新設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接續等方式妥善處置;

  (四)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確實難以處置的資產,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應按照以下流程,完成大集合產品的規範驗收及產品合同變更申請:

  (一)證券公司完成規範工作並取得託管人確認後,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驗收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其規範工作進行核查驗收,對確已完成規範的大集合產品出具確認函;

  (二)取得確認函後,證券公司就該大集合產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合同變更申請,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三)大集合產品變更合同前,證券公司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徵求產品投資者意見,投資者存在異議的,在流動性風險整體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選擇退出大集合產品的權利;

  (四)前述程序履行完畢後,大集合產品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運作,在公開推介、銷售服務費、銷售起點等方面均可參照公募基金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取得確認函後,應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將相關大集合產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註冊為風險收益特徵相匹配的公募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按照公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存續運作。

  八、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通過發起設立、股權受讓等方式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應在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必要程序後,將相關大集合產品變更註冊為相應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九、鼓勵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通過將大集合產品管理人更換為其控股、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並變更註冊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範工作。

  十、大集合產品託管人應當嚴格履行《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各項託管職責,將大集合產品比照公募基金實施監督管理,重點關注大集合產品投資運作、估值核算等情況,加強對大集合產品執行本指引情況的監督,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項監管數據,發現違反本指引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基金法》等公募基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與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對證券公司、託管人、銷售機構等開展大集合資產管理相關業務實施監管。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證券公司大集合產品規範工作的監督,督促證券公司嚴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規範方案,切實做好規範工作,定期對轄區大集合產品規範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納入監管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發現存在重大風險或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中國證監會按照市場「三公」原則,對完成規範工作且成效顯著的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涉及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設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許可事項,在審核進度方面予以優先支持。規範後的大集合產品3年合同期屆滿仍未轉為公募基金的,將適時採取規模管控等措施。

  十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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