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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人人貸借款人起訴友信金服子公司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原告認為被告多收取超過人人貸平臺約定利息的行為是不當得利,已侵權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6年1月4日,原告陳生(甲方)與被告友眾公司(乙方)、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丙方)籤訂《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由被告為原告提供居間服務,並就甲方需求「借款金額、期限及利息、借款類型」、還款管理服務說明、各方權利義務、還款支付授權、還款管理及其他授權、服務費用、逾期及先行墊付、提前還款、數字證書及電子籤名事宜、違約責任、其他規定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約定的主要內容為:甲方借款金額為78500元,借款期限為48月,甲方按照每月等額本息方式進行還款,每月應向債權人還款金額為2021.26元。甲方同意,服務方為甲方提供P2P平臺借款匹配服務。甲方授權乙方從其還款帳戶劃扣其在《借款協議》和本協議項下的應還、應付款項並將其轉付予債權人及其他收款權利人。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時向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丙方諮詢服務費依照《借款協議》期限48月按月計算,甲方每月應付丙方諮詢服務費為114.58元;甲方應付丙方諮詢服務費總額共計5500元。該諮詢服務費由甲方授權乙方(或通過委託相應的P2P平臺或出借人)從出借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並代為支付給丙方,且扣除後視為甲方已向丙方預繳該等費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服務費,乙方服務費依照《借款協議》48月計算,甲方每月應付乙方服務費為458.33元,甲方應付乙方服務費總額共計22000元。甲方同意在借款本金從出借人帳戶向甲方帳戶劃出之日(如匹配的是P2P平臺借款,則從出借人在該等P2P平臺的帳戶向甲方在該等P2P平臺的帳戶劃出之日)的當日向乙方支付乙方服務費。為支付便利考慮,乙方服務費由甲方授權並委託乙方(或通過委託對應的P2P平臺或出借人)從出借本金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給乙方,扣除後視為甲方已預繳。若提前還款日為本協議的第十二個還款日(不含當日)至第十八個還款日(含當日)之間的任一個還款日,乙方將向甲方退還部分乙方服務費及丙方將向甲方退還部分諮詢服務費共計9075元。對於本協議第7.4條項下乙方、丙方應退還予甲方的服務費,甲方授權乙方、丙方直接支付予《借款協議》、本協議項下相關權利人指定的受領甲方還款或其他應付款的帳戶,作為甲方償付資金的一部分,完成該等支付後,即視為乙方、丙方已完成了服務費的退還,甲方無權再就此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張。
2016年1月5日,原告陳生與出借人、被告友眾公司及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貸公司)籤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為78500元,借款年利率10.8%,借款期限為48個月,還款日為自2016年2月5日起每月5日。出借人授權人人貸公司於本協議成立後將已充值至出借人we.com平臺帳戶的出藉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陳生的we.com平臺帳戶,完成本協議項下資金的出借。當日,原告陳生的銀行帳戶收到人人貸代付款51000元。被告陳述原告按《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應向其支付的服務費27500元已由人人貸公司在放款78500元時,直接扣劃至被告處。
之後,原告按《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於2016年2月5日起每月向被告按時支付借款本息2021.26元,直至2017年4月5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48411.47元,原告共計向被告支付15期借款本息,共計支付78730.37元。被告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出具結清證明,證明陳生已於2017年4月5日將《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本息及相關款項結清。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權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被告友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易源俏,股東分別是易源俏、樂拉、楊一夫、張逸龍,該公司於2017年8月1日投資人變更前的股東為易源俏、樂拉、楊龍、張逸龍。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楊一夫,股東分別是易源俏、樂拉、楊龍、張逸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陳生與被告等籤訂《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借款協議》,該協議明確被告友眾公司、被告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作為「居間人」向原告陳生收取諮詢費等費用,並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劃。但現有證據表明,出借方平臺公司即人人貸公司的股東與被告友眾公司的股東存在主體同一情況,諮詢費等各項由被告友眾公司及被告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收取的費用,顯然是出借方平臺以中間人名義,巧立服務費名目,以收取高額費用的方式達到規避利率限制的目的,謀求高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違法利潤。但原告因合同取得的錢款應當予以返還,且基於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確具有借款付息的合同目的,且亦實際使用了出借人提供的資金,並按協議已履行完畢還款義務,故涉案利息應以實際交付的本金金額51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1月5日,上訴人與出借人、被上訴人友眾公司及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貸公司)籤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為78500元,借款年利率10.8%,借款期限為48個月,還款日為自2016年2月5日起每月5日。出借人(出借人經查明系人人貸公司p2p平臺上的註冊用戶邱曉玲、網上用戶名sten等40人)授權人人貸公司於本協議成立後將已充值至出借人we.com平臺帳戶的出藉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陳生的we.com平臺帳戶,完成本協議項下資金的出借。當日,被上訴人陳生按《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應支付服務費27500元給上訴人後,陳生的銀行帳戶實際收到貸款51000元。
之後,被上訴人陳生按《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於2016年2月5日起每月向被上訴人按照協議約定的78500元本金標準按時支付借款本息2021.26元,直至2017年4月5日,陳生提前一次性向上訴人支付48411.47元,共計15期借款本息,共計支付78730.37元。上訴人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出具結清證明,證明陳生已於2017年4月5日將《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本息及相關款項結清。
上訴人自收到上訴人陳生的費用以後,分別於2016年2月5日、2016年7月5日、2017年5月5日向人人貸公司p2p平臺的40位出借人給付利息,並於2017年5月5日全部結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籤訂的《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和借款協議均系網絡流程籤訂,上訴人的協議均為格式合同,上訴人對合同應盡到的提示義務通過對相關條文和首部加黑加粗和工作人員解釋的方法盡到了提示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籤訂的《借款協議》和《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系各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籤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出具的格式合同盡到了提示義務,被上訴人應當注意到了提示內容的真實含義。本案一個借款行為發生了兩個法律關係,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的居間服務關係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出借人、人人貸公司發生的借貸關係。因此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陳生的費用中就包括了居間服務費和貸款利息兩筆費用。居間服務費出自居間服務合同,受法律認可與保護。上訴人主張兩筆費用均為利息,高於24%的月息不受保護,但法律也規定24%-36%的利息為自然之債,已經給付的不得要求返還。且被上訴人收取的費用也沒有超過36%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被上訴人陳生所借貸款78500元的本金和利息實際已與上訴人結清,陳生所主張的12438.75元系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結論:
一、借款人支付的借款服務費用是居間服務費,受法律認可與保護。現在一些借款人認為收取的服務費是不合法想逃避還款義務是不正確的。
二、人人貸與友信金服子公司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是同一個整體,出借人可以要求友信金服承擔法律責任。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人人貸公司的股東與被告友眾公司的股東存在主體同一情況,諮詢費等各項由被告友眾公司及被告友眾公司株洲分公司收取的費用,顯然是出借方平臺以中間人名義,巧立服務費名目,以收取高額費用的方式達到規避利率限制的目的。友信金服收取了比利息更高的諮詢費等各項費用,不是單純的中介,是牟利轉貸。如借款人逾期還款,人人貸出借人有權利要求友信金服承擔還款義務。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會影響借款人的回款,但如果要扣除部分費用也應該是扣除友信金服過高的居間服務費。不過國家也應該注意到網貸逾期率較高,居間服務費應該可以適當高點。最近各高院都下發了通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暫緩審理。湖北高院審管辦書面通知,其他法院均收到一樣的要求,這個是好消息嗎?
四、友信金服最近在加大力度法催,人人貸出借人可以等一等,不要急於打折下車。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最近有大量的友信金服轉讓人人貸債權後,相關資產管理公司追償權的民事判決書,而且有很多進行了強制執行階段。如果借款人不還款,法院會強制執行,請人人貸借款人及時還款,否則將承擔更多的訴訟費和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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