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柳宇
《旅遊法》從各方面保護遊客利益,半年來,遊客對於這部中國第一部旅遊大法,從陌生到熟悉。以下三個案例,將有助於遊客更加熟練運用《旅遊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旅行社、行程與合同不一致
2013年10月,劉女士一行三人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九黃三日遊。上車時發現操作團隊的旅行社與報名參團的旅行社不一致,且現場發放的行程單與組團社提供的行程單不一致。
處理結果:旅行社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義務,違反了《旅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未徵得遊客同意,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等行為,違反了《旅遊法》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的規定。該旅行社被責令改正,上交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旅行社經理、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分別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
1、遊客與旅行社籤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注意合同上是否有旅行社在當地工商部門的備案號。
2、在團隊出發前,旅行社也能夠主動向遊客提供旅遊行程單。如未得到,遊客應主動要求得到最終行程單,並與實際行程作對比。
3、出現旅行社、行程與合同和最終行程單不一致的情況,應妥善保存合同和行程單,並及時向組團社所在地旅遊執法部門投訴。
案例二:景區優惠門票能不能享受?
2014年春節期間,王大爺與家人一同遊覽某景區,王大爺已年滿70歲,當他向景區出示自己的老年證並希望得到免票時,被告知景區執行老年證享受門票半價優惠政策,但不能全免。
處理結果:《旅遊法》對於部分特殊群體能否在景區享受門票減免等優惠待遇,並未作出規定,現階段各景區的優惠政策仍然由景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遊客購買門票需依照景區規定執行。
建議:
1、現階段各地對於老年人、軍人等特殊群體到景區參觀所享受的待遇具體規定有所不同,在前往景區前可查詢該景區相關減免門票的政策。
2、組團遊時,若符合相關減免門票政策,參團前應告知旅行社,便於事後退還門票減免金額。
案例三:同團不同價
遊客唐先生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稻城、亞丁豪華遊」,旅遊價格3800元。遊程中,唐先生了解到同團享受同等服務的其他遊客的旅遊費用是2000元、2500元人民幣不等,認為本人交納的旅遊費用偏高,遊程結束後,向旅遊執法部門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唐先生在旅遊行程中和其他遊客享受的是同等的服務,依據《四川省旅遊條例》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經營旅遊團隊業務,同團同標準的合同價格應當相對一致。在同團同標準服務中,合同價差不得超過15%。超過部分,旅行社應當退還給旅遊者」的規定,遊客唐先生交納了3800元,超出了合同價差15%的標準。依據此項規定,旅遊執法部門責令旅行社退還了遊客多交納的旅遊費1500元。
建議:
1、在籤訂旅遊合同時,應主動要求查看其他遊客的合同,並要旅行社作出書面聲明,承諾價格不變動或者給出價格浮動範圍,並明確違約責任。
2、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發現同團不同價的現象時,可以向旅遊部門據理力爭,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與本團的其他成員一樣的價格,同時也可以向工商部門、物價部門、旅遊主管職能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