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生活晨報記者從太原市公共自行車服務有限公司了解到,太原市政府出臺了《太原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公共自行車管理,騎公共自行車帶人將被警告或罰款20元。《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公共自行車站點設置應納入城市規劃
《辦法》指的公共自行車,是由政府購買、為公眾提供騎行的自行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今後,公共自行車服務站點設置,將根據城鄉發展及公眾需求適時調整。規劃確定的公共自行車維修保養和調度管理等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有關規定的,將以劃撥方式供地。《辦法》明確,城市道路建設、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長途汽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築的,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自行車服務站點納入規劃,預留土地與線路接口,並與照明、園林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公共自行車服務站點,將建在居民區、商務區、學校、火車站、公交客運站等人員出入密集的公共場所附近。
租騎公共自行車應符合三個條件
《辦法》對公共自行車的租騎年齡也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醉酒等情形不得騎行公共自行車。今後,公共自行車承租人應當符合三個條件:年齡在16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自然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並能夠熟練騎行自行車。
承租人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可以實名辦理具有公共自行車租用功能的公交卡一張。辦卡時承租人應當與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籤訂公共自行車租車業務協議,並交納租車誠信保證金。具有公共自行車租用功能的公交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租用車輛丟失或者造成公共自行車輛損壞的應當照價賠償。
公共自行車承租人不得拆解、破壞、盜竊公共自行車輛及其設施設備;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響正常騎行的,不得騎行公共自行車。
騎公共自行車帶人將被警告或罰款20元
《辦法》規定,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在服務站點公布投訴舉報和求助電話。今後,公共自行車將實行誠信租車制度,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將建立公共自行車承租人的信用檔案。
公共自行車承租人載人騎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糾正,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在公共自行車服務站點堆放雜物的,由城鄉管理部門責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輕重程度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自行車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輕重程度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