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0 16:1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作為國內知名的二手商品交易平臺
「閒魚」為很多人的生活帶來了便利
然而有的「閒魚」用戶註冊帳戶時
未必是為了閒置物品流通
而是打起了坑人的餿主意
案件還原
2019年10月25日,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向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東麗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在2019年1月至4月間,通過「閒魚」網絡平臺買賣二手商品並通過順豐快遞寄遞,為騙取商品快遞期間受損的理賠金,被告人採取收件後以故意破壞商品外包裝、有意突出商品原有磨痕、誇大商品受損程度等手段向順豐快遞公司索賠,而後誘導、威脅賣家授權其索賠權,並惡意投訴、辱罵順豐公司客服人員,先後多次迫使天津順豐速遞有限公司向其賠付人民幣7400元。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0月12日,張某的家屬代其賠償天津順豐速遞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二手物品存在使用痕跡很正常
而張某的行為,可謂
「沒有磨損,製造磨損也要上」
快遞公司無辜背鍋
判決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以處罰。鑑於被告人張某系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機8部(華為牌4部、小米牌3部、三星牌1部)、小米牌平板電腦1臺、小米牌筆記本電腦1臺,予以沒收。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東麗法院 | 製作:馬新青
原標題:《你可曾見過這樣的「閒魚」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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