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某支行工作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主要是短時間內、同一帳戶出現連續的這類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分拆交易現象。該行另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分拆結售匯被國家外匯管理局發現,會被凍結個人的結售匯業務。
中國銀行某儲戶7天內5次從同一帳戶取1萬美元現金,銀行被罰沒4萬元,這究竟是為什麼?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及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是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具體特徵之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多個分局均對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銀行作出行政處罰。
7天內同一帳戶5次取1萬美元,銀行卻被罰
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銀行因該行為個人耿某某在7日內從同一儲蓄帳戶5次提取1萬美元現鈔,被國家外匯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4萬。
為什麼中國銀行被罰?7天內5次取1萬美元問題出在哪裡?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中國銀行為個人耿某某在7日內從同一儲蓄帳戶5次提取1萬美元現鈔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管理。
事實上,《通知》明確指出6類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具體特徵。其中,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的特徵與近期中國銀行承德分行被罰的違法事實一致。
根據《通知》,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特徵還包括: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帳戶。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帳戶。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若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上述特徵應不予辦理、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
同時,銀行在事後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注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一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報告。
對個人分拆強化監管和打擊
除了上述案例外,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還披露了民生銀行(600016,股吧)唐山分行、中國銀行唐山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
其中,民生銀行因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為境內個人辦理境外炒股資金匯出被責令改正並罰款21萬元。中國銀行唐山分行因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為境內個人辦理境外炒股和投資原油資金匯出被責令改正並罰款22萬元。
同時,今年8月,建設銀行明溪支行因未按規定辦理個人結匯業務,被國家外匯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處以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而上述三家銀行均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工商銀行某支行工作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主要是短時間內、同一帳戶出現連續的這類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分拆交易現象。該行另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分拆結售匯被國家外匯管理局發現,會被凍結個人的結售匯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屬於分拆,可疑或者異常交易。處罰是有標準的,看違規的性質;如果是程序性違規,可能是罰的比較輕,如果發現把錢拿出來以後轉移到境外了,那肯定是更加嚴重的違規。
201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中列出來4個個人分拆逃匯案例。
2016年,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計27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帳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34.19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6萬元人民幣。
2016年8月至9月,陳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26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帳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香港帳戶,金額合計389.06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9萬元人民幣。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計69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多個帳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21.1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帳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212.38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72.45萬元人民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詢問,在境外辦理相關業務時應注意哪些方面。該行工作人員稱,小額日常交易正常使用的話影響不大,但是大額、連續或者匯到某些敏感帳戶會就引起關注。這次處罰的是銀行而不是個人。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曾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過去,我國國際收支個人購匯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違規、欺詐、洗錢等行為時有發生,包括利用經常項目從事資本項目交易(比如海外購房和投資等),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地下錢莊等違法行為,這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對廣大遵守個人購匯規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蝕。在改進個人購匯事項申報統計後,外匯管理部門可據此加強事後核查,對有關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管理和處置。
對此,他指出,對於個人購匯違規,則通過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責任編輯:李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