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對外發布新聞通稿,宣布對四川信託4名股東實施監管強制措施,限制股東權利,並派出聯合工作組加強管控,這一消息被外界普遍認為是四川信託正式被「接管」了。
事實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接管有嚴格的規定,根據第五十五條,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而對採取限制股東權利的監管措施,《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有明確說明,根據第五十四條規定,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在新聞通稿和答記者問中,四川監管局反覆強調的是採取監管強制措施,並不是我們所說的接管。
那麼「採取監管強制措施」和「接管」有什麼區別呢?
小編的理解是,「接管」是比「監管強制措施」更嚴厲的措施,同樣接管的條件也更加苛刻。
對比此前剛剛被接管的新時代信託和新華信託,確實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第一、發布機構不一樣。
新時代和新華信託的接管公告是由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的,而本次四川信託事件是由地方監管局主導發布的。
第二、工作組成員不一樣。
新時代和新華信託的接管組均是由中國銀保監會親自指定的,從接管組人員來看,新時代信託接管組長賴秀福和新華信託接管組長呂宙均來自於銀保監會,一個負責信託部,一個負責非銀檢查局。
而四川信託聯合工作組是由四川銀保監局和地方金融局組成。
第三、接管和監管強制措施的權限不一樣,接管的權限更大。
在銀保監會公布的《接管實施辦法》中明確提出,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的經營管理權及銀保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權,目前新時代信託和新華信託法人均已經變更為接管組組長。
而四川信託,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四川信託部分股東的股東權利。同時聯合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組,發揮各方合力,加強對四川信託的有效管控。一方面督促其儘快改組董事會,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加快風險資產處置;另一方面協調公安司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佔用的資金加快清收。
一個是全面接管董事會,一個是督促改組董事會,權限明顯有差別。
另外有意思的是,12月23日,四川信託的第三大股東宏達股份發布公告稱,目前,公司與四川信託有限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參股四川信託以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四川信託《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四川信託股東權利和責任,積極配合四川信託化解風險。
從公告來看,宏達股份並不認可四川銀保監局的結論,關於這個事情的後續發展,我們也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