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按照生態環境部《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管理名錄》)、《關於開展江蘇省2020年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工作的通告》(蘇環辦〔2020〕41號)和《關於開展蘇州市2020年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工作的通告》(蘇環辦〔2020〕33號)規定,現就蘇州工業園區2020年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工作通告如下:
一、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行業範圍
《管理辦法》中要求「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汙許可證核發」,原園區國土環保局核發的《排放汙染物許可證》已全部作廢,同時不再受理《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的申報、換證、延期和更名等事項。
《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應當申領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登記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應當進行排汙登記。
《管理名錄》具體內容詳見生態環境部網站(/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二、排汙許可證申領程序
(一)註冊和登錄。納入《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進行註冊。
(二)填報和公開。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可在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並向蘇州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提交申請前應進行信息公開。
(三)提交書面申請。排汙單位向園區國土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製並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籤字或蓋章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審核和發證。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依法做出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三、排汙登記程序
排汙登記採取網上填報方式進行。納入《管理名錄》 「登記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上註冊並填報排汙登記表,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以自行列印留存。
四、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時限
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經建成並實際排汙的排汙單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成的排汙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汙之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
五、排汙許可證核發部門
園區國土環保部門負責當地申報的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核發排汙許可證。園區排汙許可證核發諮詢電話為0512-66680869。
六、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汙染物。排汙單位必須按照要求持證排汙、按證排汙,否則一經發現,將依法責令停止生產,並作出處罰,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的,最高可以處兩百萬元罰款。納入《管理名錄》「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登記。
七、其他說明
(一)涉及多行業、多管理類別的排汙單位,同時符合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條件的,需申請排汙許可證(許可證中含登記內容),不再另行開展排汙登記。
(二)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長期停產(2020年12月底後復產)的排汙單位,不論其屬於發證類還是登記類,停產期間排汙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在排汙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企業相關信息,確保長期停產排汙單位納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執法範圍。
(三)生態環境部對排汙許可證申領和排汙登記的範圍、時限、程序等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國土環保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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