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分割與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1/2,被告及原告谷某、何某、樊某各繼承父親財產及債務1/2的1/4;
原告谷某訴稱,被告王某是他的繼母,2020年父親病逝,遺留房屋、小車等遺產由王某佔有、使用,不肯分割,遺產法定繼承人有原告谷某、奶奶何某和弟弟樊某與被告王某,請求法院依法分割父親留下的遺產。王某辯稱樊某尚未畢業,需要照顧,請求法院將遺產及債務一同合理分割。
衡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及原告谷某何某、樊某均符合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條件,依法可以等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因被繼承人谷某與王某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夫妻共同債務,故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1/2應當先分割由王某所有和承擔;被繼承人谷某的遺產,谷某、王某、何某、樊某各繼承1/2中的1/4;考慮被告生活需要,遺產中的房屋所有權歸王某,王某對1/2遺產的部分以現金方式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由於被繼承人谷某與被告有共同債務需要償還,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繼承人原告谷某及何某、樊某、王某對被繼承人債務部分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王某還應依法對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遂做出如上判決。
【來源:衡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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