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就像一股清泉能夠滋潤民眾對法治的渴望,更能樹立國民對法治的信仰。
法律就是建立一種規則意識,讓大家都遵守這種規則,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麼法律就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懲處損害你權益的主體,大家在一種公平公正的環境中生活,彼此敬畏規則,信仰法律,這樣的社會才是完美的,這樣的社會才會有持續不斷的活力,才能激發民眾的創造力。
2017年3月26日在南京南站,一男子跳下站臺欲翻越軌道,結果被疾馳而來的列車擠壓致死。事情發生後,死者家屬將中國鐵路局上海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站告上法庭,並提出索賠80餘萬元的要求。
此案件備受社會關注,法院也受到了輿論的壓力。該案件2018年7月13日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家屬索賠80萬的請求遭法院駁回。嶽高傑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公平公正,體現法治思維,應該點讚!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該次列車於15時22分到達。15時43分,D3026次旅客列車沿21站臺以約37公裡/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22站臺躍下並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臺,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楊某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臺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臺。另查明,楊某不持有當日D3026車票。
事發後,死者父母將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訴請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其家屬的觀點是錯誤的。第一、楊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22站臺躍下並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在高鐵站,絕對禁止乘客從站臺跳下,橫穿線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四)擊打列車;(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貨櫃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十六)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該條第七款的規定,有錯在先。二、楊某作為一位成年人,應當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的危險。經事後了解,楊某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並且受過高等教育,對於其跳下站臺橫穿線路所面臨的風險應該是明知的,其行為是對自己生命的漠視和放任。三、車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不存在過錯。事故當天,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臺,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
該判決充滿著法治思維,法院完全排除了「死者為大」、「維穩」等一系列外部因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判決必定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添上濃墨重彩的一筆,也會對中國的道德提升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