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廢止]

2020-12-21 中華會計網校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文件」規定,相應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九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營業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一、交通運輸業  3% 
二、建築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5%-20% 
七、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5% 
九、銷售不動產  5% 

相關焦點

  •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含與暫行條例對比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政策解讀: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舊法規對比
    政策解讀: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舊法規對比
  • 「契稅暫行條例」升級為「契稅法」,稅率不變,房產契稅優惠政策是...
    本篇要點:「契稅暫行條例」升級為「契稅法」,稅率不變;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有優惠政策,仍在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契稅法」第三條提到:「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提到:「契稅稅率為3%—5%。」也就是說,「契稅暫行條例」升級為「契稅法」,稅率不變。
  • 附:與《暫行條例》條文比對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 ...國務院正式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更方便民間中醫...
    4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3號)文化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
    年10月6日《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將《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廢止 12 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文藝字(84)第1956號 1984年11月24日
  • 《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擬廢止 廢止理由是什麼?
    四部分擬廢止法規及理由  1.《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廢止理由:該條例是1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2012年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做了修正。該條例中有關資金籌集、經營管理、法律責任等問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不一致。同時,大部分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所涵蓋。據此,建議廢止。  2.《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  廢止理由:該條例1997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 實施60多年營業稅正式廢除!增值稅稅率簡併將踩油門
    中國近年來最重要的稅制改革——營業稅改增值稅(下稱「營改增」)試點收官。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稅正式被廢除,而營改增主要成果有望納入修改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隨著營改增擴圍完成,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制度如何進一步深化改革,成為稅制改革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 62 號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經過清理,確定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廢止的財政規章5件,失效的財政規章4件,廢止的財政規範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財政規範性文件440件。現將這864件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目錄予以公布。
  • 廢止8年的文件還魂這篇雄文嚇壞寶寶了
    清楚的寫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38號)第十條第二款,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哎約,嚇死寶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可是國家的行政法規哦,怎麼是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的形式發布的行政法規啊?這也太猛了吧。
  •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9 號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於2007年10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經研究,決定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 與暫行條例對比有何變化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20-12-11 20 : 45 來源:國務院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 理  李克強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
  • 全國總工會廢止勞動保險規章和政策文件共61件
    1關於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原有勞動保險事業處理辦法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已進行替代8關於享受退職養老待遇的職工(包括享受其他退職勞動保險待遇的職工或家屬)的生活困難可暫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的復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 理 李克強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
    據此對旅行社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四是對涉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