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東海全面禁漁!
作為象山人,大家都很疑惑,
現在市場上還能購買到哪些海鮮?
近日,我縣印發了
《2019年象山縣休漁期
漁獲物銷售監管的通告》
明確了8種海洋捕撈冰鮮活鮮禁售!
除此之外,
若海鮮產品擁有合法銷售憑證,
均可在市場上買賣!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海洋幼魚資源保護促進浙江漁場修復振興的決定》,結合《寧波市漁場修復振興暨「一打三整治」行動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強休漁期漁獲物銷售監管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和我縣實際,現就加強休漁期漁獲物銷售監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休漁期禁止在農貿市場、超市、臨時攤點等各類市場和飯店、大排檔等餐飲場所銷售所有違禁漁獲物
5月8日至8月1日全面禁止銷售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龍頭魚、蝦蛄等8種海洋捕撈冰鮮(除海釣漁船釣具作業以外)或者活體水產品(含暫養)。
二、規範合法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和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的銷售
全面休漁期,銷售合法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和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的,應當出示下列材料:
(一)海釣船釣具作業漁獲物:經營者須出示釣具漁船的捕撈許可證複印件;釣具漁船出具的《海洋捕撈漁獲物銷售憑證》原件(市外需加蓋縣級以上漁政執法部門公章)或上一級批發商出具的銷售憑證原件。
(二)進口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
進口企業直接銷售進口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的,須出示進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
進口後再批發銷售的,須出示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複印件;進口企業出具並蓋章的銷售憑證原件或上一級批發商出具的銷售憑證原件。
(三)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
經營者銷售市內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的,須出示養殖單位(個人)出具的《寧波市海水養殖水產品銷售憑證》原件;從上一級批發商進貨後再銷售的,須出示上一級批發商出具銷售憑證原件。
經營者自產自銷的,須出示鎮鄉街道農(漁)辦或縣級漁業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
經營者從寧波市外進貨銷售的,須出示:養殖單位(個人)出具《海水養殖水產品銷售憑證》原件;養殖單位(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部門或執法機構出具並蓋章的證明原件或上一級批發商出具的銷售憑證原件。
三、規範冷凍海水水產品銷售
(一)銷售冷凍企業的海水水產品:經營者從冷凍企業進貨後直接銷售冷凍海水水產品的,須出示冷凍企業出具的銷售憑證原件或上一級批發商出具的銷售憑證原件。
(二)經營者自備的冷凍海水水產品:對市場經營者自備的冷凍海水水產品須向市場舉辦部門登記備案,餐飲行業自備的冷凍海水水產品須向轄區市場監管所登記備案。
四、漁獲物銷售有關要求
(一)所有銷售憑證應載明銷售方(船名號、進口企業、養殖單位等)、購買方,漁獲物(水產品)品種、數量、銷售日期等信息。
(二)全面休漁期,經營者銷售海釣船釣具作業漁獲物、進口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冷凍海水水產品,均須出示上述合法性證明、基本信息等材料;對真實性存在疑義的,可進行追溯;不能出示上述合法性證明、基本信息等材料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將銷售海釣船釣具作業漁獲物、進口海洋捕撈冰鮮漁獲物,養殖梭子蟹、蝦蛄、海水魚類水產品的品種、數量等向市場舉辦部門備案。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應建立漁獲物(海水水產品)銷售臺帳。
(四)休閒漁船、漁供船、休閒垂釣及徒手捕撈方式所得的漁獲物不得進入各類市場、餐飲場所銷售,否則,依法予以查處。
伏季休漁正式開始,
請廣大市民遵守法規、參與監督,
若發現有違反禁漁期規定的,
果斷舉報!
舉報電話
0574-65967797
110
967201
原文連結:象山人注意!禁漁期哪些海鮮能賣哪些不能,看這篇就夠啦!(https://mp.weixin.qq.com/s/n3LmeejvA99gzdxFijE_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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