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問你,認識救護車嗎?
你可能會覺得很奇怪
救護車誰不認識!
可濟南有個小區的保安就很硬氣:
我就不認識救護車
我也不能讓它進
據網友視頻爆料:
11月11日,一輛120救護車想進入濟南經十東路某小區救治病患,情況十分緊急,但是小區保安卻死活不肯開門,說:「我不認識救護車!」急救人員只能跑步進小區抬出病人。事後,物業對此回應說:「只因為是輛寫著120牌子的救護車就隨便讓它進嗎?」
這種人命關天的事兒
引發了大家的強烈憤慨
更讓大家覺得氣憤的是
事後物業群裡工作人員的回應
「如果救護車裡拉著一群搶劫犯也讓他隨便進嗎?
只因為是輛寫著120牌子的救護車?
總得核實一下……」
隨後,物業竟將這位業主踢出業主群
對物業的蠻橫做法
小區業主既憤怒又後怕
「以後如果我家也出現這種情況
小區也不讓進怎麼辦?」
其實,深圳也發生過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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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寶安區沙井街道棕櫚堡花園小區,一輛120救護車進小區接病人時, 小區保安員堅持要收10塊錢的停車費,否則不放行。
後來在病人家屬和居民協調下救護車才放行,不過此時已經耽誤了幾分鐘, 好在醫院經過急救,當事病人已經沒有生命危險。
事發後病人家屬姚先生找到了物業公司,棕櫚堡花園小區物業總部得知此事後非常重視,立即讓管理處負責人帶上當事保安員,到醫院向病人及家屬致歉。
今年4月,救護車到福田區僑香路一小區出診。醫護人員進入小區後,在患者家進行了兩個小時的搶救。 晚11時許,救護車準備離開,開到小區門口,卻被保安攔下,要求繳納停車費。
急救員韓先生向保安解釋, 政府有相關規定,實施救助的救護車不需要交停車費。 可保安表示不同意,並提出不交就不讓走。 後來保安向上級匯報,得到的消息也是,不交就不讓走。 僵持之下,因為有其他業主的車要外出,保安給放行了。
「耽誤了十幾分鐘。」 韓先生說,因為當時在家裡搶救完患者,患者並沒有在救護車上,所以他們和保安僵持了一段時間。 如果患者在救護車上,那麼急救人員出於患者生命的考慮,只能選擇交錢走人。
為何要求救護車司機繳費、 攔救護車這種事
一次次地發生呢?
原因恐怕還在於
大家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
6月27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首部急救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簡稱《急救條例》),利用特區立法的優勢,用法治為醫療急救「護航」。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碰到正在執行任務的急救車時
到底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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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向執行任務急救車收取停車費
車輛與行人要對其避讓
保安小哥向救護車收停車費?
《條例》告訴你:不可以!
在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到底要不要交停車費? 《急救條例》第五十六條,就對此作出了規定:
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可免交停車場費和公路車輛通行費。 同時該條例賦予了執行任務的急救車其他權利。例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放等。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
行人車輛遇到執行任務的急救車和急救人員時
要主動避讓
因避讓而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三)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放;
(四)免交停車場停車費和公路車輛通行費。
行人和車輛遇到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和醫療急救人員時,應當主動避讓。因避讓導致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擾亂急救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理
就算不收停車費
以各種理由阻攔救護車執行任務
擾亂起正常運行 也是不行的!
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新實施的《急救條例》規定,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六十條 公民應當配合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急救,合理、規範、有序使用醫療急救資源,自覺維護醫療急救秩序。
禁止下列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沒有醫療急救服務需要,撥打「120」急救電話;
(二)拒不避讓或者阻礙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通行;
(三)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傷害醫療急救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扣留、搶奪或者損毀急救車輛、急救設施設備、病歷資料等;
(五)其他非法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擾亂醫療急救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都知道生命
對於一個人來說意味著什麼
下次再碰上類似情況
還請市民朋友們幫助救護車
爭分奪秒拯救病患的生命!
來源:深圳急救、深圳商報、杭州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