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美國遺產稅的故事
一個美國朋友接受父母遺產,一套古老的上好地段的大別墅,市值在600萬美元,加些大宗股票,總共有1000萬美元的遺產。
美國稅法規定,遺產稅要由繼承人來繳納,而且是先納稅後才能繼承並分配財產。法律還規定,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原財產所有者死亡9個月內,以現金方式繳清稅款,然後才可以進行遺產分配。如果一時錢湊不夠,可以申請延期繳付,但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這個美國朋友如要繼承這1000萬美元的遺產,先得掏出550萬美元繳稅,才能順利繼承父母遺產。
但是,這位美國朋友自己有家,手裡沒有多少現金,發愁哪裡去找那麼多現金繳稅? 拋掉吧,必須自己先貼錢重新裝修再賣掉,美國賣房子是樁苦差事。越是古宅越是沒人接手,要跌價賣。況且這古宅遠離自己所住的城市,不僅不能去住,還必須每年繳納地產稅,最後他把這套別墅捐給了當地的教會。
再說那些股票,由於美國報稅是在次年的4月中旬,而股票統計是在前一年的最後一天。正逢1—4月股票是下坡路,逼迫他拋出股票,結果,他算來算去,繳稅的錢比股票當下的市值還高,還不如把股票捐出去了。最後他真這麼做了,股票也捐給了教會。
最後,這個美國朋友一分也沒撈到父母的遺產,卻做了鎮裡當年的大慈善家。
遺產稅率高,免稅額不固定
在西方國家,遺產稅由來已久,西方經濟學家、法律專家對此津津樂道,認為這是平衡社會財富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手段。
美國的遺產稅調整頻繁,這也說明民主黨與共和黨在稅收政策上的分歧巨大。民主黨傾向於對富人加稅,而共和黨傾向於對富人減稅。
贈與稅
先說贈與稅,美國稅務局IRS稅法規定2015年每個人一年最多可以給他人贈與價值14,000美元的財物。少於、等於這一數額不需要交贈與稅,這就是所謂的年度贈與豁免(Annual Exclusion for Gifts)。大於這一數額則要報稅表 Form 709,你可以每年為超過贈與額的部分交贈與稅,也可以累積起來以後再交。因為美國稅法還有一條規定,2015年每人一生有總共543萬美元的生前贈與額,每年超過年底贈與豁免的部分相加。如果你一生的贈與額沒有達到543萬,你就沒有贈與稅;如果超過了,則要交贈與稅,最高稅率為45%.。注意這個贈與額和遺產免稅額是加在一起算的。
贈與稅的課稅對象為「贈與人」,所以是否應繳納贈與稅,首先攸關到贈與人本身是否具有美國籍。原則上一位不具有美國籍的外國人贈與海外財產給美國人是不用被課徵贈與稅的。比如,一位中國籍的父親從中國匯款20萬美元給已移民美國的兒子,無贈與稅的問題,但是,美國籍兒子接受外國籍父親的贈與,在同一年度中已超過10萬美元,則需要向國稅局(IRS)申報3520表,披露受贈的事實。假如這個贈與人本身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比如綠卡持有者),就應該注意是否有繳納贈與稅的義務。
依照當前的贈與稅的規定,同一個年度內,贈與給同一個對象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度(Annual Exclusion for Gifts),當前額度為14,000美元,也就是說,假如超過免稅額度,就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為非美國公民(如綠卡持有者)配偶,免稅額度可提高到143,000美元;受贈人若為美國公民配偶,則沒有免稅額度上限,可以免贈與稅。此外,此年度免稅額以每一位受贈人為單位計算,受贈人數並無限制。
另外,美國容許「夫妻分割贈與(Spouse Split Gifts)」,就是說雖然贈與的標的是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但贈與時可同時利用夫妻雙方各自的年度贈與免稅額度,也即視為雙方各贈與該物的一半,如此該贈與行為的免稅額度即可達到原本的兩倍,即28,000美元。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則無論贈與金額是否已超過免稅額度,都必須要申報Form 709,由標的的持有人為申報人,配偶在申報書上簽字表示同意。
另外,在贈與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1、贈與標的具有「未來權益(Future Interests)」時,雖未超過14,000美元,仍需申報;
2、夫妻各自有應稅贈與行為時,應分別填寫贈與申報書,但可在同一信封中寄出;
3、如果贈與標的為夫妻共同持有,則贈與時視為夫妻個贈與標的物的一半價值,且夫妻需分別申報贈與;
4、申報贈與的義務人為自然人,若為信託、遺產、合夥或公司進行贈與時,則該收益人、繼承人、合伙人或公司股東,將被視為申報贈與的義務人,並課徵贈與稅;
5、贈與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若贈與人未繳納贈與稅,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受贈人也可能有申報義務並繳納贈與稅;
6、若贈與人在申報前死亡,則遺囑執行人有申報的義務;
7、若當年度贈與人的對象皆為合格的慈善機構(Qualifying Charities),則無需申報;若當年度贈與僅為「部分權益(Partial Interest)」轉讓或受贈對象當中有不屬於合格的慈善機構者而必須申報時,則連同當年度贈與合格的慈善機構的部分也需一併申報。
遺產稅
再說遺產稅,人過世後所有財產,包括房子、地、股票、共同基金、退休帳戶、銀行帳戶、擁有的公司、有價值的收藏等等,都要經過一個法庭認證程序(Probate),看看你的財產到底有多大。並不是每一分錢都要交稅,只有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要交遺產稅,不用交遺產的部分叫遺產免稅額。遺產稅的稅率和免稅額並不是固定的,一直都在調整。2012年遺產稅的最高稅率為35%,免稅額500萬美元,也即遺產的前500萬不需要繳納遺產稅。而2013年與2012年有很大的不同,2013年的最高稅率達到55%,而免稅額降低至100萬美元。2014年和2015年聯邦政府的免稅額為543萬。不同的州又有不同的最高免稅額,如華盛頓州和紐約都是200萬。如前面說過,每人一生(生前)有543萬的贈與額,你用掉多少,死後就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扣掉多少。當然,如果你每年都為超額的部分交了贈與稅,那就不會影響你死後的遺產免稅額。2015年的遺產免稅額是543萬,如果你生前一共贈與出去了100萬,那麼去世時你的遺產免稅額還剩下443萬,因為你生前已經用掉了100萬。這100萬的贈與額,指的是你每年年度贈與豁免以外的贈與。如果你每年的贈與額少於豁免額則不佔用一生100萬的贈與額。
贈與稅及遺產稅終身免稅額規定
依美國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贈與稅負擔可以與遺產稅共享一個終身享有的免稅額度(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亦即假如發生贈與行為時,除了可先扣除每年度的免稅額14,000美元,超過的部分,會使用到納稅人的贈與稅與遺產稅合併計算的終身免稅額。
公民與否,資產轉讓待遇不同
在資產轉讓上,美國稅法對三種身份的人有著不同的徵稅規定,這三種人指的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非常住外國人。在徵稅上,只要你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不管你的財產在哪,在中國也好,美國也罷,即使到了天涯海角,也要繳稅。即使是非長住美國的外國人,只要在美國有資產,也要按照美國的稅法繳稅。
美國公民和非公民在遺產繼承上差別較大,綠卡持有者依然是外國人。美國公民夫妻之間的繼承沒有限制,而外國人則不能。因此,非公民的華人應該採取一些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華人喜歡按照中國傳統的思維方式處理自己的遺產,結果反而因此吃虧。
在1988年以前,不論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如果配偶之一死亡,任何數額的財產可轉給未亡配偶,不必交納遺產稅或贈予稅。但此後法律改變,配偶之一或兩人都不是美國公民就不再適用。如果美國公民去世,其永久居民的配偶接受財產超過150萬美元時,超過的部分就要交稅。而如果死者為永久居民,其美國公民的配偶無論接受多少遺產,都可免稅。由此,有華裔律師形容「美國的政策就是把錢都摟到美國來。」
美國公民配偶之間轉讓財產不用繳稅,而到父母雙雙去世,繼承財產的子女還可以享受到父母兩個人的遺產豁免額。比如說一個家庭丈夫2011年去世,他留下1500萬美元給妻子,妻子照單全收,不用交一分錢的遺產稅。當這位妻子在2012年去世時,她要把1500萬美元的財產留給兒子,而繼承財產的兒子就面臨繳納遺產稅的問題。按照2011年和2012年的遺產稅的免稅額為500百萬美元,雖然這位繼承人的父親過世時,沒有給他留下遺產,但其父親留下的遺產免稅額可以傳給孩子的母親,當繼承人父母都過世後,繼承1500萬美元財產就有了1000萬美元的免稅額,因此這位繼承人只需要繳納的遺產為500百萬美元。
父妻雙方都擁有綠卡,成了永久居民,來去美國可做到暢通無阻,永久居民本質上還是外國人。但如果一方去世,即使將全部財產留給了健在的配偶,配偶如果要獲得這份遺產,必須要先繳納遺產稅才能獲得遺產,而不是要等到遺產傳給後代時才繳納遺產稅。
在每年贈與豁免方面,公民配偶與非公民配偶之間的待遇也不同。如果夫妻雙方是公民,則每年互相贈與沒有限制,想給多少就給多少。但如果夫妻雙方有人只是永久居民,則永久居民方接受的贈與是有金額限制的。法律規定,公民只可以贈與非公民配偶每年最多14,0000美元,超過的部分就要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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