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換單位要滿一年才有年休假,這個規定合法嗎?

2020-12-16 ANSWER答案資訊

核心提示:有工作經歷的勞動者來到新單位工作一定要工作滿一年才有年假合法嗎?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小郭原來在某公司工作5年,2017年2月跳槽到了新工作單位,10月份他向單位申請休年假,但單位人事部告訴他,新員工要入職滿一年才有5天年休假,像小郭這樣2月份入職的員工,要到2018年2月才有年休假休。心存疑惑的小郭於是諮詢了律師。  

律師答覆:

按照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說職工有證據(社保記錄等)證明其累計工齡超過一年的,就有權利享受年休假。   

本文開頭的案例中,小郭在原來公司已工作5年,其工齡有社保繳納記錄等證據證明,其當然有權享受年休假。

那麼小郭2017年在新單位到底可以休幾天年假呢?以下就是計算公式:

在新單位可休年休假天數=年度在新單位工作天數329天/360天*5天(工作滿10年員工此處基數為10天)。

按照此算法,小郭在2017年可休年假天數為4.5天。

在法律面前,人事部的同事不得不調整了公司的年休假制度,小郭通過法律知識為自己維護了權益。

關於年休假如何安排以及如果不休年假如何折算工資的問題,筆者將在下篇文章中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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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6日訊,有些單位鼓勵員工休年假,但有的員工就是不休,這種情況單位是不是可以不給錢?還有些單位規定年假必須一年休完,否則過期清零,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關於年休假的正確使用方式,本報記者採訪到北京朝陽法院的汪洋法官,在幾個常見的誤區和盲點上給您提個醒兒。據粗略統計,朝陽法院每年審理的近五千件勞動爭議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帶薪年休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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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節年假時間太短不夠走親戚,可以和單位年休假湊在一起休嗎?
    春節年假不夠用,不想錯過相親機會,可否和單位年休假湊一起呢?所有隨風而逝的都是屬於明天的,所有歷經風雨留下來的,才是面向未來的。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裝逼,有稜角也有修養,有大智若愚但絕不同流合汙的豬小律。
  • 2019要結束了,今年沒休的年假明年還能休嗎?休假那些事,快進來了解!
    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到這時候才猛然想起來——哎呀,今年的年假還沒休呢!再不休就來不及了。可偏偏年底又是各單位工作最繁忙的時候,似乎不是休假的好時機。那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歲末年終,「沒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職場人心裡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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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為止,國家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規定要取消帶薪年休假。疫情期間放假有其特殊的原因,但是沒有任何的規定需要用全年的年休假來補償,明顯是單位私自的決定,作為員工要積極爭取自己的利益。直到3月中旬,小周公司才通知復工,復工以後,公司異常的忙碌,不斷的處理之前積壓的工作,並且聯繫新的客戶,全體員工的工作都很辛苦。
  • 春節年假時間太短不夠走親戚,可以和單位年休假湊在一起休嗎?
    春節年假不夠用,不想錯過相親機會,可否和單位年休假湊一起呢?所有隨風而逝的都是屬於明天的,所有歷經風雨留下來的,才是面向未來的。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裝逼,有稜角也有修養,有大智若愚但絕不同流合汙的豬小律。
  • 年假未休滿跨年清零不合法 勞動者有權補休或拿三薪
    法官解讀:用人單位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故在兩年期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勤和休假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超出兩年範圍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勞動者,勞動者應就自身的休假事實提交證據。  跨年清零  這樣的規定不合法  梁某於2014年5月10日入職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