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0-12-12 新浪財經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便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內銀行以及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申報的具體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形成《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關於跨境線下掃碼涉外收付的申報要求,並由此調整了第三方支付機構集中收付款的還原申報要求。

(二)新增關於深港通、債券通、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熊貓債以及存託憑證等證券投資渠道的申報要求。

(三)新增資金池業務涉外收付款的申報要求。

(四)新增兌換特許機構相關業務的申報要求。

(五)新增關於銀行卡跨境清算業務和網絡支付跨境清算業務的申報要求。

(六)新增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種期貨涉外交易的申報要求。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適當調整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

(二)放鬆對涉外收付憑證的列印和印製要求。

(三)簡化QFII項下本金的申報要求。

(四)調整境內企業內保外貸履約的申報要求。

(五)調整跨境電商貿易的申報要求。

(六)調整邊民互市貨物貿易的申報要求。

(七)合併退款和錯匯款的申報要求。

三、進一步明確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認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身份的證件順序。

(二)明確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的填報要求。

(三)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貿區等特殊區域中申報主體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

(四)明確涉外收支中現匯金額、結/購匯金額及其他金額的含義。

(五)根據《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對易混淆的交易項目予以明確。

(六)明確集中或軋差結算為零的申報方法。

(七)明確一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關居民機構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人民幣收付款申報的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匯發〔2016〕4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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