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匯消息:5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公告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購置稅的計稅價格
公告明確,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購置稅新政的嚴謹與規範
而此次發布的《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也就是說車輛購置稅從過去的指導價交稅變為實際開票價交稅了,同時去掉了增值稅發票裡的稅費部分。
原來的最低計稅價格確保稅收
根據上一版的政策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文件:第十一條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例外情況是: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附件:
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就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託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運輸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運輸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七、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八、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5月23日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90524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