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9月18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化妝品案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註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0〕3-021號 | 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化妝品案 | 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206MA2YL7L25T 913502120658740672 | 郭齊創、王偉江 | 當事人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生產批號:19DD1201)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HZ2020CJ0165),菌落總數不符合規定。該批次產品用於銷售搭贈以及員工內部福利領用、內購,未取得實際收入;員工內部福利領用、內購240盒外加散裝400片,其中員工內購44盒外加184片,獲得現金336.4元。當事人生產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批號19DD1201)的行為,屬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 當事人生產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批號19DD1201)的行為,屬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HZTL-2條B檔,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召回的1978盒涉案產品; 2、沒收現金收入336.4元,並處貨值3倍罰款42984.6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共43321元,其中,當事人一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罰款21828.7元(含現金收入336.4元)、當事人二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罰款21492.3元。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至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行政罰沒收據,憑收據至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任一網點繳納罰沒款,並將繳納憑證送交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0年9月14日。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
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藥監廈稽辦〔2020〕3-021號
當事人一: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6MA2YL7L25T
住所:廈門市湖裡區護安路652號凌雲大廈A㠉301A
法定代表人:郭齊創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當事人二: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120658740672
住所:廈門市同安區美溪道湖裡工業園102號401單元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偉江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2020年5月26日我辦收到國家化妝品抽檢系統轉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HZ2020CJ0165),該單位在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中發現,標示生產企業為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生產批號:19DD1201)經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規定,並將線索移交至我辦處理。
2020年6月12日,我辦決定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合格化妝品,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予以立案。2020年7月21日,辦案人員在當事人一生產現場進行檢查並提取「她芙」品牌加工合同、對帳單、銷售出庫單、批生產記錄、產品召回報告等相關證據材料,查明批號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系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共生產4752盒(每盒5片)外加散裝3000片,無庫存,因此,現場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兩當事人獲悉公司生產的產品被抽檢不合格報告後,就組織自查並啟動召回程序,查看涉案產品批生產記錄,並對半成品留樣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經分析,認為是由於面膜袋(鋁膜袋)、面膜布輻照後存放在倉庫時間過長受到汙染導致生產出來的產品檢驗不合格,截止2020年8月12日共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面膜2206盒,當事人陳述擅自銷毀228盒不計入召回數量,因此認定當事人召回1978盒。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面膜貨值共計22833.6元,扣除召回的1978盒實際貨值為14328.2元。員工內購44盒外加184片,獲得現金336.4元。
2020年7月15日、8月26日當事人一行政主管***接受我辦調查詢問,並提供了公司營業熱照、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關於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生產批號:19DD1201)抽檢不合格的情況匯報》、她芙產品召回通知單、產品召回處理記錄表、通話記錄截圖、產品報廢單、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報廢過程圖片、退貨入庫單、進貨退貨單、對帳單、「她芙」品牌加工合同、自查自檢情況、員工手冊(內部員工福利)、公司產品領用登記表、內外包材合同、銷售出庫單、銷售訂單、經銷商門店活動圖片等相關證據材料。根據受委託人***的陳述及有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生產的批號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於2019年4月7日-6月25日分別搭贈給4家客戶共4512盒外加散裝2600片。當事人自發布召回通知,共召回問題產品2206盒,擅自銷毀前期召回的228盒。2020年7月21日,當事人二質量負責人***接受我辦調查詢問,並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對帳單、出庫單、批生產記錄、複印件承認受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委託生產批號為19DD1201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共4752盒外加散裝3000片,合計人民幣16056元。
綜上,當事人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生產批號:19DD1201)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HZ2020CJ0165),菌落總數不符合規定。該批次產品用於銷售搭贈以及員工內部福利領用、內購,未取得實際收入;員工內部福利領用、內購240盒外加散裝400片,其中員工內購44盒外加184片,獲得現金336.4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的生產情況及銷售情況;
證據二:「她芙」品牌加工合同、批號19DD1201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批生產記錄、對帳單證明委託生產情況;
證據三:與內外包材供應商籤訂的合同證明內外包材採購數量及價格;
證據四:銷售出庫單、銷售訂單、經銷商門店活動圖片證明該不合格批次產品的銷售搭贈情況;
證據五:員工手冊中員工福利部分、公司產品領用登記表證明公司員工內部福利領用、內購數量及價格。
證據六: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七: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受委託人身份及其權限;
證據八: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HZ2020CJ0165),證明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證據九:《關於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生產批號:19DD1201)抽檢不合格的情況匯報》、她芙產品召回通知單、退貨入庫單、進貨退貨單、產品報廢單、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報廢過程圖片、通話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開展召回工作情況;
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8日,我辦執法人員分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直接送達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告知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生產她芙山茶花燕窩滋養緊緻面膜(批號19DD1201)的行為,屬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調查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能夠主動採取召回措施,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通知》(閩市監規〔2020〕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衛生部法監司關於如何計算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所得請示的復函》(衛法監食發〔2000〕第16號 2000年2月23日)文件精神,《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所稱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因本案涉案產品實際貨值14328.2元,當事人一獲得現金336.4元。現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HZTL-2條B檔,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召回的1978盒涉案產品;
2、沒收現金收入336.4元,並處貨值3倍罰款42984.6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共43321元,其中,當事人一她芙醫美(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罰款21828.7元(含現金收入336.4元)、當事人二廈門市力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罰款21492.3元。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至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行政罰沒收據,憑收據至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任一網點繳納罰沒款,並將繳納憑證送交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
2020年9月14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四份,二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