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上午9時,煙臺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犯故意殺人罪,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圖為宣判現場
10月11日上午9時,煙臺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犯故意殺人罪,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圖為宣判現場
齊魯網濟南10月11日訊(記者 張帥)今天上午9時,震驚全國的煙臺招遠「全能神」邪教徒故意殺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呂迎春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航、張巧聯分別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發布的判決書中,有關此案的更多細節也得以披露出來。
利用網際網路傳播邪教 張立冬曾為「教會」出資千萬
在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呂迎春於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自2008年8月,呂迎春以「長子」身份負責「牧養」在招遠的「全能神」教徒,並在教徒聚會上宣講「全能神教義」。
被告人張帆於2007年通過閱讀「全能神」教義《神隱秘的做工》開始接觸並信奉全能神,2008年與呂迎春通過網際網路認識並頻繁聯繫,認可呂迎春為全能神的長子,並跟隨呂迎春多次到招遠參加全能神教徒聚會。
2008年年底,張帆在河北省無極縣老家先後發展被告人張立冬、其母陳某某及張航、張某等家人加入全能神。2009年,張帆與張立冬、張航等家人從河北無極縣先後來到招遠市居住。同年夏天,被告人張帆被全能神的「二見證人」範某某、李某乙(均另案處理)確認為「長子」。此後,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在招遠城區及玲瓏鎮、蠶莊鎮、齊山鎮等多個地點,秘密糾合「全能神」教徒四十餘名聚會百餘次,被告人張立冬積極參加聚會活動。
期間,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印製、散發了大量「全能神」宣傳資料;被告人張帆鼓動被告人張立冬積極出資,在招遠市大曹家、金鳳花園、金水橋等地租賃或者購買多處房屋和店面,作為「全能神」活動場所和教徒住所;被告人張立冬還出資購買多部交通工具,開車接送呂迎春、張帆等人到青島、萊蕪、東營等地參加全能神教徒聚會,宣揚「全能神」教義。
自2008年起,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利用網際網路,先後在「百度知道」、「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美國中文網」等境內外網絡空間內,製作、傳播有關「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間訪問量總計17萬餘次。期間,被告人張帆還將「全能神」教義《話在肉身顯現》轉換成電子文檔,保存在計算機硬碟和U盤中,進行編輯、複製、傳播。
2010年11月後,被告人呂迎春到招遠市泉山路張帆家中居住。被告人張立冬為共同學習「全能神」教義購買電腦、手機,安裝寬帶,提供日常生活費用,並聽從被告人呂迎春、張帆指使,將家庭財產1000餘萬元以獻給「教會」的名義,存於呂迎春、張帆名下。2014年5月25日,呂迎春、張帆指使張立冬將張巧聯從河北省無極縣叫來招遠,發展其為「全能神」成員。
麥當勞內釀「血案」 被害人當場被毆身亡
2014年5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及張某(張帆之弟,12周歲)在「麥當勞」招遠府前廣場餐廳就餐。期間,張立冬、張巧聯到金都購物中心購買了兩支拖把、手機等物品。21時許,張帆、呂迎春讓張航、張巧聯、張某向餐廳內的顧客索要聯繫方式,為發展「全能神」教徒做準備。
被告人張航向被害人吳某某索要手機號碼時遭到拒絕,張航將此情況告知張帆、呂迎春。張帆、呂迎春指使張航再次向吳某某強行索要號碼,又遭拒絕。張帆、呂迎春遂共同商量認定吳某某為「惡靈」,張帆開始咒罵吳某某為「惡靈」、「魔鬼」,併到吳某某餐桌前讓其離開餐廳,遭拒絕後張帆遂持餐廳內座椅毆打吳某某頭部,吳某某予以反抗,在場的張立冬、呂迎春、張航上前與張帆共同將吳某某打倒在地,張帆多次叫囂「殺了她!她是惡魔」,並用手撐著餐桌反覆跳起用力踩踏吳某某頭面部直至無力跳起。
此後,張帆將張立冬購買的兩支拖把分別遞給張立冬和張某,指使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張某上前「詛咒」、毆打吳某某。被告人張立冬上前用力踢、踩、跺吳某某頭面部,並在呂迎春指使下,將吳某某從桌椅間拖出,持拖把反覆毆打吳某某頭面部。被告人張航使用椅子、笤帚毆打吳某某。被告人呂迎春踢踹吳某某,並唆使張巧聯、張某一起上前對吳某某實施毆打。
期間,被告人呂迎春用拳頭擊打「麥當勞」餐廳工作人員並揚言「誰管誰死」,阻止餐廳工作人員和其他顧客對吳某某的解救,還與張帆一起將餐廳櫃檯上的頭盔扔向工作人員阻止報警。公安人員接警到達現場後,張立冬、張某仍在毆打吳某某,公安人員上前制止、抓捕張立冬和張某某時,張帆、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極力阻撓,公安人員在周邊群眾的幫助下,將各被告人及張某制服抓獲。「120」急救醫生趕到後檢查確認,被害人吳某某已經死亡。經法醫鑑定,吳某某系頭面部遭受有較大面積質地堅硬鈍物打擊並遭受有一定面積地較硬鈍物多次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張帆、張立冬被判死刑 呂迎春獲無期徒刑
針對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法院做出了相應評判意見。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全能神」組織不屬於邪教、被告人親屬質疑被告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被告人辯稱其殺人行為是在遭受「惡靈」超自然力量襲擊後採取的正當防衛、被告人張帆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張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情節較輕等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航、張巧聯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張航、張巧聯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因被害人吳某某拒絕提供自己的電話號碼,即視之為「惡靈」,採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將吳某某殘忍殺害,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經被國家取締的邪教組織,仍然糾合教徒秘密聚會,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發展邪教組織成員,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又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當數罪併罰。
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帆系本案的發起者、主要實施者和組織指揮者,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張立冬積極響應張帆的指使,持拖把猛擊被害人頭部直至拖把斷裂,又將被害人從桌椅間拖出,用力踹踏被害人頭部,系犯罪行為的主要實施者,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呂迎春系共同犯罪的組織指揮者和直接實施者,依法亦應認定為主犯,予以從嚴懲處。被告人張航、張巧聯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能夠當庭認罪悔罪,根據其各自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張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巧聯減輕處罰。
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中,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冒用基督教名義,編造歪理邪說,神化自己為全能神的「長子」、「神自己」,多次糾合教徒秘密聚會,利用各種方式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進行非法活動,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張立冬積極為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提供經費、場地、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情節嚴重。三被告人歸案後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堅持歪理邪說,拒不認罪,對於殘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毫無悔意,充分暴露出「全能神」邪教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邪惡本質,應當對其依法予以從嚴懲處。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務,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呂迎春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航、張巧聯分別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同時,已被凍結的「全能神」邪教活動經費(被告人呂迎春名下4695084.90元、美元35717.85元;被告人張帆名下存款5535609.51元、美元40020.01元;被告人張立冬名下存款人民幣34278.72元);已被扣押的用於全能神邪教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沒收,由凍結、扣押的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另據煙臺中院消息,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呂迎春表示服判,不上訴,其他被告人當庭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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