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2 17:00 |嘉興港區安監局
為什麼一定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賈某擔任南京一公司的電焊組組長期間,因招聘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舒某從事壓力焊特種作業,且未向上級部門或項目組報備,致使舒某獨自一人在焊接現場違章作業時遭電擊死亡。
圖文無關
最終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判決賈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請注意,該案例是因招聘無證人員!
2019年4月16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辦法》明確了七種案件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種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
發生「一般事故」,也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會有疑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即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則屬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該起事故為「一般事故」。那麼,賈某為何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實際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該司法解釋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表現為三種情形,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舒某從事壓力焊特種作業,致使舒某獨自一人在焊接現場違章作業時遭電擊死亡屬於重大傷亡事故。
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則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包括三種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可見,我國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證上崗
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安環健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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