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2020-12-21 中華會計網校

主送(略):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的會計核算管理,全面、準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財政部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財政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會計管理,全面、準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及其他個人收入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離退休費是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

  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臺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

  使用工會經費發放給職工的相關收入應當由單位工會單獨記帳,另行反映。

  第四條  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 「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除「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以外的其他個人收入。相應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部類」下列示「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項目。

  在「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 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條  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 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 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同時,借記「 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 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 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零餘額帳戶用款額度」或「現金」等科目。

  第六條  增設上述科目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203 暫存款」、《事業單位會計制度》「207 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內容。

  第七條 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和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中央和省級單位一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情況在部門決算中單獨反映。

  第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核算、反映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27 號)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

相關焦點

  •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聞出版業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規範新聞出版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新聞出版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版業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新聞出版業會計核算辦法》,現予印發。
  •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
  •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有關負責人就印發《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
    近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帳歸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印發《通知》的主要考慮是什麼?答:會計憑證是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
  •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提高農業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生物資產和農產品》和《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 財政部關於印發《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規範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提高投資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投資公司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現予印發。
  •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說明
    21201  在職人員 21202  離休人員由地方社保部門發放的離退休費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核算範疇。21301在職人員 21302離休人員由地方社保部門發放的離退休費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核算範疇。
  •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
    改革後,其資產依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其中,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湖南省財政廳轉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資〔2007〕9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覆;對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覆,其中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確認。
  •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要求,構建統一、科學、規範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財政部於今年4月份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近日又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
  • 財政部關於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獎勵等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文化事業單位的附營單位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財務管理按照同行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其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上繳其主辦單位,抵頂預算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預算編制的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 關於印發《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號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帳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
  • ...就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答記者問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要求,構建統一、科學、規範的政府會計核算標準體系,夯實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2017年10月24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繼續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進行試點,《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適用於上述5個試點省(市)。  關於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發。
  •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
    〔1998〕155號)  10.關於印發《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務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財預字〔1998〕103號)  11.關於印發《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財會字〔1997〕1號)  12.關於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會計核算問題有關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財預字〔1997〕3號)
  • 關於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
    我部於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1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測繪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
  • 關於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
    我部於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1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測繪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
  • ...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的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的通知財會〔2019〕24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
  •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的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的通知財會〔2019〕24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
    人事部、財政部擬定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這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幹部、職工的親切關懷。
  • 財政部關於加快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快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長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工作的通知財建〔2019〕1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