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體育局關於對
《青島市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我市海洋旅遊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魅力,市體育局制定《青島市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開(詳見附件),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具體參與方式: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dzm224455@qd.shandong.cn,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管理意見建議」。
本次意見建議採集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6日24:00,以郵件發出時間為準。
青島市體育局
2020年11月20日
青島市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管理
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範青島市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有序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限定水域內使用帆船、水上摩託艇從事經營性載客觀光、娛樂等水上休閒旅遊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備離靠港機械動力的單體龍骨型帆船;水上摩託艇是指5米以下且以汽油機或渦輪噴氣發動機等為動力,發動機必須為四衝程,且具有倒檔裝置的運動摩託艇。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是指在本市辦理商事登記,從事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性載客觀光、娛樂等水上休閒旅遊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市體育局負責對帆船、水上摩託艇運動經營者的服務和備案管理工作。制定備案細則,完善備案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負責出臺我市帆船、水上摩託艇備案和駕駛員培訓、考核和發證等相關工作實施細則;協調有關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做好駕駛員培訓、考核、發證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對非涉關地沿海港岙口、碼頭等區域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岸上新建設運營碼頭(站、點)的審批管理。
市海洋發展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劃定海上旅遊活動使用海域的區域。各區市水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劃定管理海域除外的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水域用途。非經劃定用於開展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項目的水域,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對參與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不實行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監管帆船、水上摩託艇海上旅遊活動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鼓勵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加入帆船、水上摩託艇行業協會。帆船、水上摩託艇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誠信經營,維護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
第五條 使用帆船、水上摩託艇從事經營性旅遊活動的,應當依法進行商事登記,並向市體育局進行備案。
第六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向市體育局登記備案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備案登記表》;
(二)經營者的商事登記信息;
(三)從事經營的帆船、水上摩託艇信息;
(四)船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信息;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與防汙染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市體育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
第八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需要在顯著位置標明核定載客數量和船艇識別號。船艇識別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提交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體育局變更備案信息,並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體育局註銷備案:
(一)終止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性旅遊活動的;
(二)不再滿足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性旅遊活動備案條件的。
第十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服務至上。倡導行業自律,禁止低價惡性競爭。鼓勵支持旅行社組織遊客參加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活動。
第十二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需明碼標價,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第十三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是帆船、水上摩託艇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需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臺帳制度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需加強風險管控,按照有關規定為帆船、水上摩託艇、遊客及從業人員等購買足額賠付的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停靠、上下遊客的碼頭或浮動設施需要滿足安全條件和環保要求,配備救生和消防設備,在顯著位置張貼遊客安全注意事項。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使用非自有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需要與碼頭或者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籤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需密切關注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遵守海事管理機構或水域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限禁航等海上交通管理措施。操作人員在出航期間需隨身攜帶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應當遵守下列航行規定:
(一)停靠在規範的碼頭或者浮動設施上下遊客;
(二)在核定的載客數量範圍內載客,但最大乘員人數不得超過12人;
(三)在劃定的活動區域內活動;
(四)遵守避碰規則,避免在主航道、錨地、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內航行;
(五)駕駛帆船、水上摩託艇的船員不得酒後或者疲勞駕駛;
(六)出港前對遊客進行安全教育,並幫助指導遊客按規定穿著救生衣;
(七)其他安全航行規定。
第十八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需按照防治汙染水域環境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防治汙染責任。
(一)遵守有關防治船舶汙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汙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二)為帆船、水上摩託艇配備必要的汙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並正確使用;
(三)及時收集帆船、水上摩託艇產生的油類物質、生活垃圾並送交岸上處理;
(四)督促帆船、水上摩託艇操作人員遵守防治汙染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操作人員及乘客等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和標準啟動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 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變更備案的以及經檢查發現不再具備經營備案條件的,由市體育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視情註銷其經營備案,並收回船艇識別號。
第二十一條 市體育局應與公安、規劃、交通運輸、海洋發展、文化旅遊、市場監管、海事部門共享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備案信息。
第二十二條 堅持海上旅遊聯合執法,帆船、水上摩託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處罰規定的,管理部門可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建立紅黑名單、備案註銷、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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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限時徵集金點子!《青島市帆船水上摩託艇旅遊管理暫行辦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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