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汽車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粵安監〔2014〕53號
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局,深圳市經貿信息委,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加油站安全管理,規範汽車加油站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有關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12,以下簡稱《規範》)頒布實施,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嚴格執行標準規範
《規範》於2013年3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規範》與原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02(2006版),以下簡稱《原規範》)相比,調整了加油站的等級劃分標準、民用建築保護類別劃分標準,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區)的內容,加強了安全和環保措施,採取了一些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等。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範》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要求做好新建、擴建和改建汽車加油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等工作,並加強下列重點設備、工藝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一)埋地油罐應按《規範》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或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法規、法令的要求,採取防止油品滲漏的措施。防止油品滲漏的措施應當符合《規範》第6.5節和有關標準規定。採用雙層油罐的,應符合《鋼製常壓儲罐》(AQ3020-2008)、《雙層罐滲漏檢測系統》(BG/T30040)等有關標準規定,鼓勵採用符合《雙層罐滲漏檢測系統》規定Ⅰ級安全或環保保護等級的滲漏檢測系統。
(二)加油站應採取卸油時的防滿溢措施,設置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監測系統。
(三)加油機應具備緊急切斷功能,在加油軟管上宜設安全拉斷閥;以正壓供油的加油機,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應設剪切閥。
(四)加油工藝管道、油氣回收系統的設置應當符合《規範》要求,並確保處於正常的適用狀態。
既有加油站要結合安全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規範》規定對相關重點設備、工藝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風險防控、事故處置能力和安全智能化程度,全面提升加油站本質安全水平。
二、規範自助加油站安全管理
自助加油站(區)除應當符合《規範》第6.2、6.6節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完善設施設備。加油槍應有無壓自封裝置,具備解決顧客因未關油槍開關而造成下一名顧客提槍時出現油品濺出問題的功能。
(二)健全管理制度。根據自助加油作業特點,特別是要針對特殊時期、繁忙時段、夜間值班等突出問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責任體系和崗位職責,確保安全管理到位。
(三)加強安全培訓。針對自助加油的特點,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有效提高現場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水平。
(四)加強現場管理。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巡查自助加油設備狀況,及時指導顧客安全操作,提醒司乘人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加強應急管理。要根據人員編制減少,加油環境發生變化等特點,針對自助加油過程中出現濺油、灑油、溢油、加錯油、設備損壞、數質量糾紛、停電應急、油品燃爆和人為故意破壞行為等突發事件,制定完善相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加強演練,切實提高員工對事故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同時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用品和器材,並確保器材隨時處於完好狀態。
(六)加強宣傳指引。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大力宣傳自助加油站安全知識,完善自助加油服務指引,引導消費者認識、熟悉並接受自助加油。
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並設置自助加油功能的,應納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內容一併審查驗收。既有加油站通過技術改造等設置自助加油站(區)的,成品油經營單位應對自助加油站(區)符合前款要求的情況,組織本企業、施工等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或者委託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並將檢查驗收情況或安全評價報告結論書面告知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和所在地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三、加強加油站安全監管
(一)嚴格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部門要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程序,按照《規範》和有關標準要求,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把關。對未通過安全審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停業或停用,並依法予以查處。
(二)做好《規範》實施銜接工作。對於在《規範》實施前已設計和施工的加油站,按《原規範》執行。對於既有加油站不改變原有整體現狀,調整或恢復原有儲罐設施的,也應當符合《規範》規定的加油站等級標準、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和站內設施與站外建(構)築物的安全間距等有關條款要求。對於《規範》第651條「汽車加油站應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或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法規、法令的要求,採取防止油品滲漏的措施」,根據《規範》國家標準管理組便函(2013)站規函第24號(見附件1),如目前沒有相應法規、法令、標準要求的,可暫時不強制執行該條款。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油站採用阻隔防爆技術改造安全距離核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81號,見附件2),既有加油站的汽油罐加裝阻隔防爆裝置的,應當符合《原規範》第404A條的規定。
(三)加強許可證頒發管理。發證機關對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加油站發生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督促其及時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對涉及設置自助加油功能、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不一致、加油站加油機和油罐等情況的,可在許可證中補充註明;對租賃經營加油站的,除應當在租賃合同協議中明確各經營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外,還可以在許可證中註明租賃雙方的相互關係。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7日
附件〔1.《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國家標準管理組便函(2013)站規函第24號;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油站採用阻隔防爆技術改造安全距離核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81號)〕,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