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感謝您的訂閱!今天我們一起來聊一下:員工辭職單位有批准權嗎?
案例說明
銷售部的蔣經理怒氣衝衝的找了HR,他說小戴是我們部門的銷售主管。2012年來公司的時候,他只是一個小小的職員,但是他工作很勤奮,很有上進心,不但很快趕上了大家的水平,而且逐漸成為了部門的業績冠軍。所以兩年不到我就提拔他做主管。我一心想培養他做管理,送他去上管理課程。
所謂愛之深,責之切,對於小戴來說,我一直嚴格要求也許是過於苛刻了,前段時間他竟然跟我說他要辭職,一開始我還以為他開玩笑,就跟他談了,心說好好幹,公司肯定會有重用這件事,就這麼過去了,他也沒再提起,我也沒有多想什麼。
現在想想還真有點不對勁,他工作時常心不在焉,接電話的時候也總神神秘秘的總出去接,有次開會直接走神了,被我狠狠的說了一頓,之後沒幾天,他就起草了一份書面的辭職報告給我,說要離職。
我想也許是我開會的時候說話說重了他鬧情緒,還特地跟他打了個招呼,叫他別介意,沒想到他是執意要走,當時我就火了,公司辛辛苦苦把他培養出來,他說辭職就辭職。
太不把公司放在眼裡了,我就跟他說這麼離職公司肯定是不會批准的,讓他趁早死了這條心當時他也沒說什麼,之後我跟了筆單子到外地出差了一陣子。
沒想到兩周前,他竟然跟我說什麼,三十天到了,他第二天就不來公司上班了。結果那天之後,他再也沒有過來。這不,我收了他快遞過來的律師函。
蔣經理憤憤的說,遞來一張律師函。
律師函上寫著委託人於六月五日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於七月五日正式離職。現在已經是七月十五日,貴司至今仍沒有出具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辦理退工手續。致使我方委託人無法重新就業,希望公司見此涵後速辦退工手續,否則我方將藉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一看律師函就明白了大致情況。
蔣經理說他自己不來上班,還敢發律師函過來,曠工那麼多天依我看,他這種惡劣行徑,公司早就該把他開除了。
HR說:老蔣,你這處理有問題!
蔣經理:有什麼問題,公司辛辛苦苦培養他是事實,他怎麼可以參加完課程就翻臉不認人,到其他公司工作?再說作為他的頂頭上司,他辭職當然要經過我同意,好歹在我手底下做事。
HR說:老蔣,他的律師函裡說的沒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可以提出辭職。提出之後不管公司批准還是不批准。
員工都有權利離職,只要書面提出三十天就可以了。也就是說到了第三十一天提出辭職,員工就可以離開公司。不管公司對他這個辭職行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他一開始口頭提出辭職,我們可以不管,就當沒聽到,因為辭職報告以書面為準。但是當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之後,我們就要關注了。
因為辭職報告提交上來,公司這裡就沒有決定權了,除非他上面寫的請公司批准,否則三十天之後,那就是他的離職日,這樣公司是非常被動的。
所以說他律師函裡說的一點沒錯,他現在提出辭職已經三十天了,做完交接之後自然可以離職。這個時候作為我們公司應當及時出具退工單。
並且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如果公司沒有出具退工單,辦理退工手續的話,員工是有權利讓我們依法辦理的。如果造成他的損失,我們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老蔣處理離職員工要及時和我們溝通,蔣經理聽了之後,眼睛瞪的老大。
蔣經理:那按照你這麼說,我們還怎麼留人?隨便扔個辭職報告就可以走了。那公司豈不是老是需要給其他公司做嫁衣。
HR:也不是這麼說。留人不是靠協議來捆綁,靠協議留人,留得住人也留不住心。要想留住心,我們還得考慮企業文化薪資福利,工作環境等等。通過留住人才的心,才是真正的留住人才。
這下蔣經理沉默了,若有所思的坐在那裡。
小灰總結
那我們來總結一下和員工辭職有關的幾個知識點。
第一: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書面向公司提出,其他時間的員工辭職,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公司如果存在法定過錯的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對於涉密崗位的員工和公司有約定過脫密期的,必須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第二:勞動者可以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自由辭職,不受企業的幹涉,企業也沒有任何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權利限制員工辭職顯然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第三:在新的立法背景下,用人單位留人的核心應當從法律契約留人轉向心理契約留人的轉變,縮短人才培養周期,加大人才培養力度,開拓新的人才獲取渠道,充分做好人才儲備工作。第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其離職交接義務,並約定員工未依法辭職交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比如招聘費用、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等。第五:在公司支付社保繳納規章制度、勞動保護等方面,避免違反勞動法,防止員工隨時辭職權的發生。
結尾
好了,大家如果對我今天的話題有任何的問題或者建議,非常歡迎在我的文章下方留言,也非常歡迎將我的文章轉發給需要的朋友,也許真的可以幫助到他。
最後感謝您的閱讀,關注我,獲取更多職場勞動法相關知識。
那我們下一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