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於馬來半島的最南端,北面與馬來西亞接壤,南面與印度尼西亞隔海相望,毗鄰馬六甲海峽南口,連接著太平洋和印度洋。新加坡擁有聞名於世的天然良港,是著名的國際大洋航線樞紐,是東南亞的航運中心,起著溝通歐洲、亞洲、非洲和大洋洲的海上交通的作用。中新經濟走廊是貫穿中南半島國家的跨國陸路經濟帶,是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與東協國家經貿合作的重要載體。新加坡是東協創始會員國,是東協地區首個與中國籤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在推動「一帶一路」和建設中國東協自貿區「升級版」的進程中,中新經貿關乎大局。
新加坡是中國在東協乃至全球的重要經貿合作夥伴。2008年10月,雙方籤署了《中國—新家坡自由貿易區協定》,中新雙邊經貿關係逐步實現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發展。近年來,中新貿易持續穩定增長,2013年中國超過馬來西亞,成為新加坡最大貿易夥伴。2014年雙邊貨物貿易額達到797.4億美元,同比增長5%,是中國在東協地區的第三大貨物貿易夥伴,僅次於馬來西亞和越南。雙方貨物貿易中,機電產品是最大類別,其他為礦產、塑料橡膠、化工、紡織服裝等。
中新兩國雙邊經貿的特點十分突出:一是雙邊經貿合作規模遠超新加坡自身市場體量,新加坡在中國各類對外經貿合作夥伴中均排名靠前;二是中新各領域經貿合作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和引領作用,對中資企業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和經濟轉型升級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三是多層次、寬領域的中新經貿合作機製成為推動雙邊經貿合作不斷發展的重要平臺,目前中新兩國建立了3個副總理級經貿合作機制,涉及雙向投資、勞務合作和服務貿易等諸多領域的部門間工作合作機制和中國7個地方省市政府與新加坡相關部門間的省部經貿合作機制,為雙邊經貿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新加坡面積小、人口少、資源匱乏,吸引外資是其經濟增長的重要保障。新加坡政府實施有利於工商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已連續八年在世界銀行評定的「親商經濟體」中名列榜首。總體而言,新加外資準入相當寬鬆,對外資企業實行無差別的國民待遇,既沒有針對外資的特殊限制,也沒有專門針對外資的特殊優惠政策。外資在新加坡設立企業,註冊手續簡便,一般無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的限制,外匯自由進出,政府對內、外資企業的監管也一視同仁,外資企業同樣可以享受新加坡政府對企業的扶持政策。
優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眾多中資企業到新加坡投資,新加坡已成為中資企業「走出去」的首選目的地之一,也成為中資企業國際化的一個重要平臺:中化集團等企業以新加坡為平臺突破國際貿易投資壁壘,取得跨國併購的成功;中銀集團、海航集團等企業通過併購在新加坡的國際企業總部,迅速獲得了覆蓋全球的市場資源;中遠集團、振華重工等企業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實現了資源整合和有效配置;五礦集團、中航油等企業充分利用新加坡作為國際大宗商品貿易中心的地位,積極打造全球貿易網絡;中石油、中石化、廣西柳工、華為等企業在新加坡設立貿易、財務、研發、物流等各類功能中心,支撐企業在東南亞乃至全球的業務發展;京東商城等企業與新加坡企業進行戰略合作,聯合「走出去」,輻射東南亞乃至整個亞太市場,均取得較好的成效。
新加坡對華投資也十分活躍,在東協地區處於絕對領先地位。今年1至5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共計767家,實際投入外資金額29.19億美元,佔全國吸收外資總額的5.42%。其中,新加坡實際投入外資金額23.86億美元,同比增長5.40%,佔沿線國家實際投入外資總額的81.74%。
中新兩國的加強經貿合作、中國對新加坡投資的擴大是大勢所趨。相信 「一帶一路」構想的實施和「中新經濟走廊」的建設,能為中新經貿關係穩步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一、新加坡的投資法律體系
(一)新加坡投資法
與在新加坡投資合作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企業註冊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國內貨物買賣法、進出口管理法、競爭法等。
(二)中新投資貿易協定
1.中國與新加坡籤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1985年11月,中國與新加坡籤署了《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中國與新加坡籤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1986年4月,中國與新加坡籤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漏稅協定》。
3.中國與新加坡籤署的其他協定
1999年10月,中國與新加坡籤署《經濟合作和促進貿易與投資的諒解備忘錄》,建立了兩國經貿磋商機制。雙方還籤署了《海運協定》、《郵電和電信合作協議》、《成立中新雙方投資促進委員會協議》等多項經濟合作協議。
2008年10月23日,中國與新加坡籤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同時,雙方還籤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雙邊勞務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二、對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
(一)投資法
1.市場準入
(1)投資行業
新加坡對外資準入政策寬鬆,除國防相關行業及個別特殊行業外,對外資的運作基本沒有限制。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特許國際貿易計劃、區域總部獎勵、跨國營業總部獎勵、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獎勵等多項計劃以鼓勵外資進入。同時,經發局還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和發展計劃來推動企業拓展業務,如創新發展計劃、企業研究獎勵計劃、新技能資助計劃等。
根據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長期戰略發展計劃,電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學、工程、物流等9個行業被列為獎勵投資領域。
(2)投資方式
①投資方式限制
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②個人投資
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③外資併購
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新加坡對於外資在新加坡開展併購總體上無特殊限制。普通私人有限公司收購兼併活動中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對於上市企業在收購兼併過程中,必須符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ompany Act and Merge and Takeover Code」的相關規定。對收購兼併的目標,需要由第三方獨立的機構進行公允值評估,作為收購或者兼併的依據,同時在兼併收購過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新加坡有競爭法,以確保企業在運營、經營中公平競爭。關於收購兼併的主要手續及操作流程,並沒有固定的格式與要求,建議企業在進行收購兼併之前,委託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公信度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的行業機構,例如環保部門等就收購兼併目標的財務、法律、行業合規性等進行盡職調查,礦業及資源類的企業應對礦業、資源的儲量、擁有權、開採權等進行相應調查。
(3)優惠政策
①優惠政策框架
新加坡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案》和《經濟擴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涉及的一些優惠政策。
新加坡採取的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鼓勵研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以及使整個經濟更具有活力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對涉及特殊產業和服務(如高技術、高附加值企業)、大型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區域總部、國際船運以及出口企業等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或資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項優惠政策,外資企業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業一樣享受。
【產業優惠政策】新加坡經濟發展局為鼓勵、引導企業投資先進位造業和高端服務業、提升企業勞動生產力,推出了先鋒計劃、投資加計扣除計劃、業務擴展獎勵計劃、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稅收優惠、特許權使用費獎勵計劃、批准的外國貸款計劃、收購智慧財產權的資產減值稅計劃、研發費用分攤的資產減值稅計劃等稅收優惠措施,以及企業研究獎勵計劃和新技能資助計劃等財政補貼措施。
【環球貿易補貼】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為支持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打造環球都市,推出了環球貿易商計劃。
【中小企業優惠】新加坡標新局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創新、提升企業勞動生產力,推出了天使投資者稅收減免計劃、天使基金、孵化器開發計劃、標新局起步公司發展計劃,技術企業商業化計劃、企業家創業行動計劃、企業實習計劃、管理人才獎學金、高級管理計劃、業務諮詢計劃、人力資源套餐、智慧財產權管理計劃、創意代金券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品牌套餐,企業標準化計劃,生產力綜合管理計劃,本地企業融資計劃,微型貸款計劃等財稅優惠措施。
【創新優惠計劃】此外,為了實施新加坡經濟戰略委員會2010年提出的未來10年7大經濟發展戰略,圍繞提高勞動生產力、提升企業能力和打造環球都市這3大戰略目標,新加坡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措施,比如,推出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培訓資助計劃和特別紅利計劃,設立國家生產力基金,強化就業入息補助計劃,通過稅收減免鼓勵企業併購重組和土地集約化經營,並將於近期組建項目融資機構支持企業國際化經營。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 (—年共計5.2億新元)。該計劃於2010年推出,實施期限為2011-2015年。根據該計劃,企業在規定的6項經營活動中,首30萬新元符合規定的費用可以享受250%的稅額抵扣。這6項費用包括:研究與開發費用、認可的設計費用、收購智慧財產權費用、智慧財產權註冊費用、購買/租賃自動化設備、員工培訓費用。政府於2011年預算案中宣布加強計劃的各項優惠。在6大項目中,每個項目可享受稅額抵扣的上限從首30萬新元提高到40萬新元,可享受的稅額抵扣比率從以前的250%提高到400%。也就是說,企業在規定的6項活動中的任1項中,每花費100元即可從政府處收到68元的津貼。2011年預算中還提升了該計劃的現金發放額,除了稅收抵扣外,企業也可選擇在首筆10萬新元符合規定的費用中享受現金發放,最高套現額從2010年的2.1萬新元提升到3萬新元。
②行業鼓勵政策
【先鋒企業獎勵】享有先鋒企業(包括製造業和服務業)稱號的公司,自生產之日起,其從事先鋒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徵5-10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先鋒企業由新加坡政府部門界定。通常情況下,從事新加坡目前還未大規模開展而且經濟發展需要的生產或服務的企業,或從事良好發展前景的生產或服務的企業可以申請「先鋒企業」資格。
【發展和擴展獎勵】從前規定之日起,一定基數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為5%的公司所得稅率,為期10年,最長可延長到20年。此項政策主要是為鼓勵企業不斷增加在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領域的投資並提升設備和營運水平。曾享受過先鋒企業獎勵的企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享受此項優惠。
【服務出口企業獎勵】從政府規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與海外項目有關的符合條件的服務的公司,其符合條件的服務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徵所得稅待遇,最長可延長到20年。
【區域/國際總部計劃】將區域總部(RHQ)或國際總部(IHQ)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可適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區域總部為15%,期限為3-5年;國際總部為10%或更低,期限為5-20年。此項政策主要是為鼓勵跨國公司將區域或國際總部設立在新加坡。具體優惠企業可與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BD)進行商談,企業發展局可根據公司規模和對新加坡貢獻為企業量身定做優惠配套。
【國際船運企業優惠】擁有或運營新加坡船隻或外國船隻的國際航運公司,可以申請10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最長期限可延長到30年。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擁有並運營一定規模的船隊;在新加坡的運營成本每年超過400萬新元;至少10%的船隊(或最少一隻船)在新加坡註冊。此類優惠項目由新加坡海運管理局(MPA)負責評估。
【金融和財務中心獎勵】此項政策是為鼓勵跨國企業在新加坡設立金融和財務中心(FTC),從事財務、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業務。金融和財務中心從事符合條件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可申請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期10年,最長可延長到20年。
【研發業務優惠】為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新加坡政府規定,自2009估稅年度起,企業在新加坡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150%的扣除,並對從事研發業務的企業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的研發資金補助。
【國際貿易商優惠】為鼓勵全球貿易商在新加坡開展國際貿易業務,對政府批准的「全球貿易商」給予5-10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減低為5%或10%。此項優惠項目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負責評估。
此外,新加坡還對部分金融業務,海外保險業務,風險投資,海事企業等行業給予一定的所得稅優惠或資金扶持。
③地區鼓勵政策
因新加坡為城市國家,不僅國土面積小,而且無地區差異,因此,新加坡沒有針對地區投資的鼓勵政策。
④特殊經濟區域的規定
為了更加集約有效利用稀缺的國土資源,並通過海外投資租賃飛地的方式帶動經濟增長,新加坡設立了一些特殊經濟區域,以促進產業集群的形成。
【商業園和特殊工業園】新加坡境內的商業園和特殊工業園有:
(1)商業園:國際商業園、樟宜商業園、資訊園
(2)特殊工業園。包括:裕廊島的石油化學工業園,淡濱尼、巴西立、兀蘭的晶圓廠房,淡濱尼的先進顯示器工業園,大士生物醫藥園、生物科技園的生物產業園,樟宜機場物流園、裕廊島的化工物流園和物流產業園,麥波申、大士的食品產業園等。
(3)科技企業家園:裕廊東的企業家園、新加坡科學園的iAxil、紅山一新達城科技企業家中心、菜市科技園新加坡是城市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稅收制度,對外資也實行國民待遇,上述園區內無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各個園區主要根據區內產業發展的特點而建,區內相關產業的配套基礎設施比較完備,可發揮產業集群效應。
【海外工業區】新加坡臨近的主要海外工業區有:
(1)印度尼西亞巴淡島、民丹島工業區
巴淡島工業區:該園區距新加坡20公裡,僅1小時船程。土地面積1570平方公裡,總人口99.1萬。現有外資企業894家。
民丹島工業區:該園區距新加坡50公裡,70分鐘船程。土地面積1866平方公裡,總人口約50萬。現有外資企業23家。
巴淡島和民丹島工業園區都具有完備的基礎設施和較低的製造成本,工人最低月工資約118美元。主要適合電子加工業、服裝鞋帽、玩具等輕工業以及鋼鐵、鑽油等重工業,還可發展貿易、旅遊和轉運。屬於自由貿易區,無進口稅,無銷售稅與奢侈品稅,免增值稅;可享有東協特惠關稅,享有與52個國家籤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優惠,與33個國家達成普惠制協議,允許100%海外控股,無外匯管制。
(2)馬來西亞伊斯幹達開發區
馬來西亞政府於2006年11月推出伊斯幹達開發區(IDR),它是馬來西亞目前著力打造的境內最龐大的發展計劃。馬來西亞政府計劃將IDR打造成馬來西亞半島南部最發達的地區,以及居住、娛樂、環境和商業完美融合的國際化大都市。
IDR位於馬來半島南部的柔佛州,包括南柔佛的新山、哥打丁宜和笨珍等數個地區,佔地2,217平方公裡。IDR陸海空交通方便,與新加坡隔柔佛海峽相望,距離亞洲的主要大城市(如班加羅爾、杜拜、香港、首爾、上海、臺北、東京)僅6-8小時飛行航程。從IDRM過公路到吉隆坡僅3個小時車程,距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僅55分鐘車程。IDR人口約135萬,人均GDP約1.48萬美元。目前新加坡是該地區最大的外資來源地,一些經濟學家將IDR與新加坡的關係喻為深圳之於香港。
目前依斯幹達開發區的經濟支柱為製造業和服務業。根據馬來西亞國庫有限公司擬訂的全面發展計劃,除繼續加強電子電器、石油化工與油脂化工、食品與農業加工、物流及相關服務業和旅遊業5大領域外,依斯幹達開發區還將把醫療保健、教育、金融以及信息產業定為新的增長領域。依斯幹達開發區的重點規劃項目包括物流樞紐、國際教育中心、醫療中心、金融中心等。
馬來西亞鼓勵投資的優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和投資稅賦減免、進口稅及銷售稅減免等。
(3)中國蘇州工業園
中國-新加坡蘇州工業園區(簡稱蘇州工業園區)位於中國江蘇省蘇州市東部,於1994年2月經中國國務院批准設立,同年5月實施啟動,區內面積約80平方公裡,是中、新兩國政府間重要的國際合作項目。中新雙方建立了由兩國副總理擔任主席的中新聯合協調理事會,開創了中外經濟技術互利合作的新形式。從2001年1月1日起,中、新雙方在合資公司的股份從原來的35%和65%調整為65%和35%,中方成為大股東並承擔管理權。截至2014年7月,蘇州工業園區已引進新加坡企業520家,投資總額達114.5億美元。
由於新加坡土地資源有限,生產成本較高,新加坡政府鼓勵企業赴上述臨近的海外工業區投資。企業如在上述園區投資設廠,可將區域總部、管理中心、研發中心、營銷中心等設立在新加坡,既可降低生產成本,也可充分利用新加坡在物流、金融、稅收、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各方面的優勢條件。
(4)投資主管部門
新加坡負責投資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發展局,成立於1961年,是隸屬新加坡貿工部的法定機構,也是專門負責吸引外資的機構,具體制訂和實施各種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並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務。其遠景目標是將新加坡打造成為具有強烈吸引力的全球商業與投資樞紐。
2.BOT方式
在新加坡沒有BOT方式。
(二)貿易法
1.貿易主管部門
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是隸屬於新加坡貿易工業部的法定機構,是新加坡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其前身是成立於1983年的新加坡貿易發展局。企發局下設貿易促進部,並分設商務合作夥伴策劃署和出口促進署,主要職責是宣傳新加坡作為國際企業都會的形象以及提升以新加坡為基地公司的出口能力。
2.貿易法規體系
新加坡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理辦法》、《商品服務稅法》、《競爭法》、《海關法》、《商務爭端法》、《自由貿易區法》、《商船運輸法》、《禁止化學武器法》、《戰略物資管制法》等。
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1)貨物的進口
貨物進口到新加坡前,進口商需通過貿易交換網向新加坡關稅局提交準證申請。如符合有關規定,新加坡關稅局將籤發新加坡進口證書和交貨確認書給進口商,以保證貨物真正進口到新加坡,沒有被轉移或出口到被禁止的目的地。一般情況下,所有進口貨物都要交納消費稅。如果進口貨物是受管制的貨物,必須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準證申請並獲得批准。
(2)貨物的出口
非受管制貨物通過海運或空運出口,必須在出口之後3天內,通過貿易交換網提交準證申請。受管制貨物,或非受管制貨物通過公路和鐵路出口的,需要在出口之前通過貿易交換網提交準證申請。出口受管制貨物還必須事先取得相關主管機構的批准或許可。
(3)貨物的轉運
所有從一個自由貿易區轉運至另一個自由貿易區的貨物,或在同一個自由貿易區內轉運受主管部門管制的貨物,必須事先通過貿易交換網取得有效的轉運準證才能將貨物裝載到運輸工具上。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新加坡對進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標準和程序十分嚴格。負責進口食品、動植物檢驗檢疫的部門是農糧獸醫局,負責進口藥品、化妝品等商品檢驗的部門是衛圭科學局。
(1)農產品和食品檢驗
農產品和食品的進口商須向AVA申請執照,只有獲得AVA進口執照的貿易商才能在新加坡從事農產品和食品進口業務。AVA有完整的一套食品安全計劃,對肉、魚、新鮮水果和蔬菜、蛋、加工食品等商品的進口來源、包裝運輸、檢驗程序、檢驗標準有不同的要求和詳盡的規定。
(2)動物檢疫
只有獲得AVA執照的進口商才可以在新加坡從事商業用途的動物進口。每次進口動物須向AVA申請許可,並提前獲得海關清關許可。所有進口動物需符合AVA的獸醫標準。
(3)植物檢疫
進口植物及植物產品需出示原產國有關機構籤發的植物檢疫證書並獲得AVA的進口許可。所有進口植物及植物產品必須符合AVA規定的健康標準,除另有規定外,植物及植物產品進口後必須接受AVA檢查。受華盛頓公約(CITES)保護的瀕臨絕種植物,必須備有CITES的許可證方可進口。
(4)藥品、化妝品檢驗
根據《藥品法》、《有毒物質法》、《濫用藥物法令》,新加坡所有從事藥品進口、批發、零售以及出口的經營者需向HSA取得相關許可方可開展業務。進口藥品和化妝品前,需向HSA如實申報其成分、療效等相關信息,獲得批准後方可進口。HAS對進口相關產品進行抽檢,一旦與申報不符,即取消其經營相關產品的資格。
5.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新加坡海關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海關法》、《貨物和服務稅收條例》、《進出口管理條例》、《自由貿易區條例》、《戰略物品管制法》、《禁止化學物品法》等。
新加坡《海關法》規定,進口商品分為應稅貨物和非應稅貨物,應稅貨物包括石油、酒類、煙類和機動車輛等4大類商品,非應稅貨物為上述4大類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應稅貨物和非應稅貨物進口到新加坡都要徵收7%的消費稅,應稅貨物除徵收消費稅外,還需徵收國內貨物稅和關稅。
根據2008年10月中新籤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新加坡對從中國進口的應稅貨物稅率給予了優惠安排。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關於稅收的規定
(1)稅收體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徵稅。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視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屬於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也就是說,即使是發生於或來源於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納稅。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賺取的收入(如:利息,股息,分公司利潤,等)也須繳納所得稅,有稅務豁免的除外。
新加坡為城市國家,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任何公司和個人(包括外國公司和個人)只要根據上述屬地原則取得新加坡應稅收入,則需在新加坡納稅。
(2)主要賦稅和稅率
新加坡現行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房地產稅、印花稅等。此外,還有對引進外國勞工的新加坡公司徵收的勞工稅。新加坡之前還有遺產稅,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後取消了該稅。
①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新加坡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企業、在新加坡註冊的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屬地原則有來源於新加坡應稅收入的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除外)。新加坡根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是否在新加坡,對納稅人分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兩類。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無論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註冊,其即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不在新加坡,
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在稅務上也為非居民公司。
自2008估稅年度起(即在2008年度繳納2007財年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自2010估稅年度起所得稅稅率調整為17%,並且所有企業可以享受前30萬新元應稅所得的部分免稅待遇:一般企業前1萬新元所得免徵75%,後29萬新元所得免徵50%;符合條件的起步企業前10萬新元所得全部免稅,後20萬新元所得免徵50%。
②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居民個人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個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於183天的外籍個人。
一般情況下,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納稅。自2004年1月1日之後,納稅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納稅,但通過合夥企業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為合夥企業不是一個法律實體,合夥企業本身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每個合伙人需要納稅。如果合伙人是個人,則需按照個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則需按照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捐贈和稅務減免後的所得。適用稅率為0-20%的超額累進稅率。
非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和捐贈後的所得,非居民個人不適用稅務減免。非居民個人(非居民董事除外)的受僱所得適用15%稅率和居民個人所得稅稅率兩者間較高者。非居民董事的受僱所得和非居民個人的其他所得,稅率為20%。
③消費稅
即貨物和勞務稅,是對進口貨物和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貨物和勞務服務徵收的一種稅,相當於一些國家的增值稅,稅負由最終的消費者負擔。從事提供貨物和勞務服務且年營業額在100萬新元以上的納稅人,應進行消費稅的納稅登記。進行了消費稅登記的納稅人,其消費稅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購進貨物或服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後的差額。
自2007年7月1日之後,消費稅的稅率為7%。住宅財產的銷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務可免徵消費稅。出口貨物和服務的消費稅稅率為零。
④房地產稅
這是對所有不動產如房子、建築物和土地徵收的一種稅。所有的不動產所有人都應為所擁有的不動產繳納房地產稅。房地產稅按年繳納,每年1月份繳納全年的房地產稅,納稅基數為不動產的年值。不動產的年值是根據不動產的年租金收入估計的,估計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具、裝置和服務費。不動產出租、自用或空置適用同樣的基數。新加坡稅務局每年會對不動產的年值進行審閱,以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動產的年值發生變化,稅務局會通知納稅人。目前不動產稅的稅率為10%。
⑤印花稅
這是對與不動產和股份有關的書面文件徵收的一種稅。與不動產有關的文件包括不動產的買賣、交換、抵押、信託、出租等;與股份有關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發、轉讓、贈予、信託、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內籤署的文件,應在文件籤署之日起14日內繳納印花稅;在新加坡境外籤署的文件,應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內繳納印花稅。不同類型的文件適用的稅率不同。印花稅支付方根據文件中的條款確定,如果文件中對此未加以明確,則根據下表確定納稅人。
2.關於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規定
(1)土地法的主要內容
新加坡土地主要有國有和私有兩種形式,其中國有土地又分為國有土地和公有土地兩種。目前國有土地約53%,公有土地約27%,私有土地約20%。
根據《土地徵用法》規定,凡為公共目的所需的土地,政府都可強制性徵用。為防止該權力被濫用,政府規定了詳細的徵地程序、操作流程和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的交易採用拍賣、招標、有價劃撥和臨時出租等方式,將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出售給使用者。出讓後的土地可以自由轉讓、買賣和租賃,但年限不變。使用期結束後,政府無償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若要繼續使用,須經政府批准,再獲得一個規定年限的使用期,但須按當時的市價重估地價,第二次買地。
(2)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規定
外資企業可以在新加坡參與土地交易,具體程序參考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