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心歡喜地報團參加『棉船鎮花海行程等一日遊',可約定的五萬畝油菜花海竟大打折扣,變成了當地人的油菜地;原定的旅遊行程也被導遊私改自更改了;依據《旅遊法》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卻遭到拒絕。」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的徐女士向本報江西記者站投訴了自己的春遊遭遇。
今年3月6日,南昌市的徐女士和幾位好友一起來到江西省環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洪城路東方百靈營業部,報名參加了前往九江市彭澤縣棉船鎮遊覽五萬畝棉船花海等行程的旅遊團。依照旅行社宣傳單上的約定,遊客們應該先從南昌乘車出發,前往彭澤縣棉船鎮遊覽五萬畝棉船花海觀看一小時的油菜花,然後再乘車赴其他景區遊玩,最後返回南昌。可令徐女士等人氣憤的是,非但期待已久的萬畝花海沒有看到,就連約定的旅遊路線也被導遊擅自更改了,且此前並未徵得團內各成員的同意。
▲江西省環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我們坐船看到的油菜花,只是當地農民隨意而種的較為稀疏的油菜花,絕非當時行程安排表上描述的『五萬畝棉船花海』。」徐女士說,一開始,大家並不知情,只是為眼前所見感到疑惑,後來經當地人告知,才知道「這裡距萬畝花海景區還有二十多公裡。」徐女士告訴記者,合同約定的萬畝花海遊覽時間是一個小時,可直至花海行程結束,她們也不過在這個所謂的「萬畝花海」遊玩了二十多分鐘。
細心的徐女士還告訴記者,一上車,她就發現大巴上很多安全帶都是壞的。「可當她向車上工作人員反映時,對方只是一笑而過,並未作出任何解釋;原本行程安排是先到棉船鎮看油菜花海,再去龍宮洞,最後船遊玉壺洞。可當天帶隊的導遊在團隊各成員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旅行路線,變成了先去龍宮洞,再看油菜花海……
「大家特意花一整天時間出來春遊,目的就是為了愉悅心情,可最終不但疲憊不堪,甚至連最主要的油菜花海都沒看到。」時至今日,徐女士等人依然憤憤不平。
3月8日下午,記者和徐女士等人一起來到江西省環境國際旅行社。該社一工作人員反覆強調,徐女士等人確實到達了棉船鎮,旅行社已完全履約。當記者詢問徐女士等人遊覽的是否是棉船鎮「萬畝花海」時,另一工作人員回答說,徐女士等人當時所到位置就是目的地,其中就包含了五萬畝花海。不過該景區沒有設置售票窗口,只是一個村落,因此旅行社也不好界定景區範圍。
至於導遊是否應告知遊客旅遊路線更改一事,該旅行社工作人員表示,導遊在出發前是一定會告知遊客當日的行程安排的。而且,根據《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權更改旅行行程。當時帶隊的導遊也在電話中明確告訴記者,自己在更改行程前就已提前告知過遊客。
據悉,和旅行社協商不成後,徐女士向南昌市西湖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桃花分局反映了自己等人的遭遇。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還要等待徐女士等遊客提交相關材料,經工作人員核實清楚後再作出判斷;市場監管機關會儘快組織徐女士和旅行社進行協商調解。
3月13日,記者致電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基玉律師。郭律師說,《旅遊法》第9條第2、3款規定,「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由此可見,如果事實確如徐女士所言,那麼旅行社未提前告知旅遊者合同中規定的觀賞「油菜花海」的真實情況,那麼旅行社就侵犯了作為旅遊者的徐女士的知情權。而該旅行社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擅自更改旅遊行程安排,這一行為也值得商榷。
郭律師還說,《旅遊法》第70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第1款規定,「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旅遊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油菜花海」項目而徐女士所稱旅行中未至花海這一情況屬實的話,那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就是旅行社降低了旅遊服務標準,其服務與合同約定顯然不符,徐女士等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侵權或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最終證實旅行社確實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旅遊者的行為,有關部門還可以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同日,記者還就此採訪了南昌市東湖區消費者協會秘書長何琳。何秘書長提醒廣大消費者,目前旅遊市場還存在許多監管盲區,消費者在與旅行社籤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及行程安排,必要時在籤訂合同及旅行中發現問題及時拍照、錄音留證,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