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預定要交訂金,對消費者來說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少則幾千,多則上萬的預付款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客戶訂車後不想買,由於單方違約預付款無法要回的糾紛也是比比皆是。由於一字之差,手持合同的消費者只得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購車合同寫「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可能會讓你血本無歸
關於定金,《合同法》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是定字,那你要清楚這種情況法律也不會幫你,定金你違約時不給退的。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接受方的保證。
訂金和定金最簡單的區別是訂金不具備法律效應,只能算做是預付款,所以不管是哪一方反悔了,這個錢都是可以要回來的。定金是消費者給商家的錢,它是屬於一種擔保方式,消費者繳納了定金,就說明保證會履行相應的條款,因此如果買家反悔,賣家有權不返還消費者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