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丨成都部分佔道臨時停車位,咋成了「年租車位」?

2021-01-07 川觀新聞SCOL

「非機動車道上的臨時停車位,不是公共的嗎?咋成了附近商家的專用停車位?」近日,成都市民賈先生通過四川在線·問政四川平臺和川觀新聞·民情熱線(028-86968696)求助通道反映,他在成都市龍泉驛區錦繡路、聖景路附近遭遇停車難,周邊商家稱已把多個路邊停車位租賃下來,非他們客戶的車不準停放。

實際情況如何?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四川在線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寫有「年租車位」字樣的路邊臨停車位

臨時停車位上寫著:年租車位

阻止臨停車輛停靠

「那條路上本來停車位就很緊張,有空位了,居然不讓停!」回憶事發當日的經歷,賈先生頗為不滿。他告訴記者,當天他到成都市龍泉驛區錦繡路辦事,需要暫時在路邊臨時停車位泊車。當時路邊還有停車位空著,但當賈先生嘗試停車時,卻被路旁一家修車店的負責人阻止,稱已把門前車位包月租賃下來,該停車位只能供前來洗車或修車的客人使用。「佔道臨時停車位可以用來長期出租嗎?」賈先生質疑。

近日,記者來到位於龍泉驛區錦繡路聖景交叉路口,看到了一溜劃白線的臨時路邊停車位,而在賈先生提到的修車商家門口的兩個停車位上,寫著醒目的「年租車位」四個大字。

「這四個字寫了很久了,門前的停車位也基本全是修車店的客人在使用。」旁邊一家便民超市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不少人都以為修車店門前的公共停車位就是其專用。

該路邊停車位的日常管理由同安街道辦承擔。當天,經記者聯繫,該街道辦工作人員來到該店家門前,並告知「年租車位」是店家自行寫的。但作為管理方,為何沒對店家這一行為進行制止?工作人員說,曾進行過勸解,但商家不聽,沒達到效果。

該商家老闆周先生則認為自己標明「年租車位」是有依據的。「我們是與政府部門籤訂了「包月」合同的,我對『包月』的理解就是這兩個車位就只能我們用!」周先生告訴記者,他們既然辦理了「包月」業務,肯定希望車位專用,方便洗車或修車的客戶停放。

12月23日,記者再次來到該修車店,發現經上次採訪後,該修車店門口停車位上「年租車位」幾個大字已擦拭掉,取而代之的是在停車位四周圍上了錐形桶。在看到錐形桶後,不少尋找車位的車主就會主動離開。「跟店家扯不清楚,也不想惹事。」車主曾先生說。

記者採訪後停車位上放置了錐形桶

停車管理公司經理說:

設立「包月停車位」的數量平均為

總公共停車位數的20%左右

周先生稱籤訂了車位「包月」合同,是否真有其事呢?

「關於路邊的公共停車位的「包月」出租合同,是第三方公司籤的。」同安街道辦工作人員告訴告訴記者,早在幾年前,該街道辦通過公開招投標,把公共停車位的管理工作委託給一家第三方公司,由其盈虧自負,所以上述商家所言的「和政府籤訂合同」其實是同這家名為成都牟軒通和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方公司籤訂的。

成都牟軒通和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商家確實與公司籤訂了路邊停車位的包月合同,但當記者要求查看合同原本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包月「合同」並無正式紙質合同,而是公司與個人或商家達成口頭協議,以每月100元的價格,為商家提供路邊停車位,並開具寫有月租費用、所在路段和出租起止時間的發票。

這種路邊臨停車位被「包月」的情況,也不僅在同安街道管轄區域存在。

成都牟軒通和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吳經理告訴記者,龍泉驛區大部分街道的路邊停車位由他們代為運營,設立「包月停車位」的數量平均為總公共停車位數的20%至25%。這一比例是該公司根據路段的車流量、停車位空置率判斷的。

但記者兩次到錦繡街上看到,這條街上的停車位非常緊俏,除了所謂「年租車位」外,其他都已經停滿了,還有一些車子在路上來回巡遊,尋找停車位。

記者採訪期間,錦繡路區域不少路段因修路封閉,外來人員停車非常不方便

記者採訪中的多位市民都反映:曾在龍泉驛區遇到因「這是包月車位」,而無法在路邊空置的臨停車位泊車的情況。「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有相關規定,但覺得不合理,道路明明是公共資源,路邊停車位也應該是公共的,咋就成了商家專用的呢?」居住在龍泉驛區的王小姐說。

「包月」收費爭議多

和路邊停車位「隨來隨停」需求衝突

佔道設立臨時停車位,是為了緩解城區停車難題的無奈之舉。那具有臨時停車性質的路邊停車位,「包月」收費是否有依據呢?

吳經理向記者出具了一份《機動車臨時佔道停車收費核准書》。記者看到,在這份由成都市龍泉驛區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核准書上,不僅寫有「你單位開辦同安鎮臨時佔道停車場20個(車位數:2105個),已經經龍泉驛區交警大隊核准,準許對外服務」,也明確標有臨時停車和包月停車的收費標準。

對於核定包月停車收費標準的內容,成都市龍泉驛區發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員表示,關於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只要經過該部門核准,交警大隊同意,並明碼標價進行了公示,群眾沒有異議的話,是可以按臨停或包月為單位收費的。

當記者追問,「包月」是否和路邊臨時停車位的屬性衝突時,該工作人員說,他們認為,「包月」不等於「出租」。

對此,同安街道辦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包月」並不等於「出租」,是指對某個流動車位,以每月每輛車100元的價格提供給市民,而不是市民有權長期使用某一指定車位。不過這名工作人員也承認,實際運行中,「給了包月費用的商家肯定希望能長期使用門前的車位,就會出現賈先生遇到的情況。」

記者隨機採訪的多家路旁商店負責人也表示:「如果不能隨時使用路邊車位,我們為啥子要給包月的錢呢?」

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約監督員、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文忠

從常理來看,市民願意付包月這筆服務費,大部分是希望能在固定時間內停到一定次數。

如果是這樣,第三方公司的「包月」就近似於「出租」,而這種出租服務大概率會和普通市民「隨來隨停」的需求產生衝突,這就違背了「公共資源使用權人人平等」的原則。

路邊臨停車位變「年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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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也將繼續對此事進行追蹤報導

民情追蹤丨呼聲:佔道停車位等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應強化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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