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名制管理和打擊網絡犯罪的高壓態勢下,網絡黑產轉而通過租買微信號實施犯罪,逃避打擊。學生群體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利用的對象—— 租售微信號:小利後面有大坑
門診問題:
為何網絡上租買微信號的行為頻繁出現?為何學生成為「租買微信號」的易受騙群體?如何監管微信號租售亂象?
門診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騰訊公司安全戰略研究部副總監 姚理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鄧超
專家觀點:
◇租買微信號本質上是網絡黑(灰)產為了借普通用戶身份實施違法犯罪、逃避監管追蹤而布設的陷阱,不僅可能導致個人微信帳號風險問題,還有可能危及他人乃至整個網絡空間。
◇由於學生群體有較強的兼職願望,且社會經驗不足,對租售微信號缺乏防範意識,所以容易被騙。
◇租買微信號的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僅從業務和技術層面上進行打擊防範是遠遠不夠的。關鍵還是要提高用戶自身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高價收v,不想賣的可以租,50元-180元/天」「出租微信加我,高價租借,長期有效」……近期,租售微信號「賺錢」的方式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只要將自己的微信帳號和密碼出售或僅僅借出去,不用做任何事情,就可以獲得令人心動的報酬,真有這種「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嗎?
答案當然是,否!
花季女生無意中成了詐騙共犯
據媒體報導,近日湖北武漢17歲女生李子晨(化名)在網上看到「願意高價租借微信號」的廣告,對方承諾每天30元日結,李子晨想到可以「躺收」日租金,便將自己的微信帳號和登錄密碼告訴了對方。此後幾天,李子晨在手機上眼看著對方通過電腦PC端登錄自己的微信號,然後引導陌生好友刷單進行詐騙。李子晨以為不是自己操作不用擔責,就沒有舉報。最終,李子晨的微信號導致多名受害人被騙走6萬餘元。經過警方調查發現,李子晨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微信號被用於實施詐騙行為,卻選擇視而不見,繼續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幫助,這已經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目前,李子晨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發現,類似的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發生。
2019年,在河南某高校讀大二的女生溫小蕾(化名),通過微信認識了劉剛(化名)。在劉剛的請求下,她用自己的手機號碼註冊了3個微信號,之後以每個微信號90元、支付寶帳號100元的價格先後賣給了劉剛。劉剛通過溫小蕾的這些微信號和支付寶帳號讓受害人給一個投資平臺充值,從而達到詐騙目的。就這樣,涉案微信號和支付寶帳號的實名認證人溫小蕾成了網上逃犯。2019年8月20日,溫小蕾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抓獲。
租買微信號現象日益猖獗,犯罪分子盯上學生群體
那麼,上述案發是偶然事件嗎?
記者以「買微信號」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發現,網絡上充斥著大量專門租買微信號的平臺,它們按照用途、年限等不同的標準分類,明碼標價租買微信號。為什麼租買微信號這門「生意」會越來越火,越做越大?
對此,騰訊公司安全戰略研究部副總監姚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有三個方面的原因導致租借租買微信號現象日益猖獗:一是黑產活動需要規避實名制,他們不可能用自己實名註冊的帳號去實施犯罪;二是很多黑產活動需要囤積大量帳號才能實施;三是近年來微信針對惡意註冊和違規帳號的打擊升級,封停了黑產團夥大量的存量帳號,又封堵了其惡意註冊增量帳號的路徑。黑產就轉而選擇租借正常用戶的微信號,來規避風控策略,繼續作惡。
據記者了解,在租售微信帳號案件中,不法分子為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躲避法律打擊,通常通過網絡平臺發布「租買微信」的廣告,利用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不懂法且愛佔小便宜的心理,通過支付一定報酬獲取他人實名註冊的微信帳號,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法分子通常用他人的微信號進行垃圾營銷、招嫖、散播不良信息、假扮號主身份向好友借錢、申請借貸,甚至詐騙等行為。」姚理介紹道。
「根據騰訊收到的投訴情況發現,學生群體最容易受騙。」姚理認為,這和有些學生強烈的兼職願望與社會經驗不足有密切關係。
對此,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鄧超表示認同。她指出,租售微信號提供了零成本、高收益的賺錢機會,有些大學生法律風險意識淡薄,存在貪圖小利的心理;許多購買微信號的結算方式是「報酬日結」「做完立結」,大學生一時不能正確判斷其中的風險,很容易被騙。
「而對於購買微信號的『號商』來說,學生的微信號更易贏得別人的信任感,所以學生的微信號受到『號商』的青睞」,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
租售微信號不但違約而且違法
那麼,從法律上,該怎麼看待微信用戶對外租售微信號這一行為呢?
「首先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鄧超指出,《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中規定,微信帳號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用戶僅擁有微信帳號的使用權。用戶將自己的微信帳號出租或者買賣,則違反雙方間的協議,租賃雙方或者買賣雙方應對微信平臺承擔違約責任。
「租售微信號還違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鄧超解釋道,微信帳號均需實名註冊,其中包含註冊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和手機號等,這些信息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依照上述規定,微信帳號用戶無權租售微信帳號,違法租售微信帳號行為將可能損害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對此,朱巍表示,網絡安全法已明確網絡實名制,用戶租售微信號的行為相當於將自己的身份證借出,等同於放任他人利用自己的個人身份信息幹壞事,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兩名涉案人員將自己的微信號租售給他人使用,但均未直接參與到詐騙案件中,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朱巍指出,用戶在租售自己的微信號時,無論是否對對方的用途知情,都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明知用於不法用途,卻仍然租售微信號,用戶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鄧超說,根據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提高用戶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租買微信,本質上是網絡黑產(灰產)為了借普通用戶身份實施違法犯罪、逃避監管追蹤而布設的陷阱,不僅可能導致個人微信帳號風險問題,還有可能會危及他人乃至整個網絡空間。」姚理表示。
「租售微信號首先容易洩露個人隱私。你讓對方登錄到自己的微信帳號,那麼包括好友信息、朋友圈內容在內的隱私信息就會全部洩露,一些敏感內容會被大幅傳播甚至放在線上黑市出售。」對於租售微信號的安全隱患問題,姚理接著分析,「然後就是微信有被盜號的風險。如果交出帳號、密碼後,對方重新修改密碼的話,那麼微信號很可能存在要不回來的情況。再就是,會損害自身及親友的切身利益,對方可能會假扮成微信號主人向好友借錢、惡意營銷、傳播不良信息等。更為甚者,還可能成為黑產團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對方利用買來的微信帳號去實施詐騙、洗錢等,微信號原主人就有可能因一時的貪念涉嫌犯罪。」
姚理坦言,鑑於租買微信號的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大部分的租買場景已經脫離產品本身,從業務和技術層面上進行打擊防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有效打擊租買微信號現象,避免用戶落入陷阱,「關鍵還是要提高用戶自身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不要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騰訊會一如既往地配合司法機關加大懲治打擊力度,絕不手軟。」姚理表示。
「用戶自身要遵守《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中強調的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號的相關規定,不輕易將帳號密碼提供給陌生人。」鄧超提醒,微信平臺還要加強禁止租售微信號的相關宣傳,告誡用戶禁止實施此類行為;並從嚴規定帳號註冊的條件和程序,從源頭上杜絕一證(身份證)多號(微信號)現象的出現。通過加強監管,運用技術手段進行防控。
基於微信號監管的複雜性和海量化,鄧超建議建立央行、銀保監會及微信平臺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共同加強對微信號買賣及其金融交易行為的監管。「可以嘗試開發微信號監管軟體,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對於在相關電商平臺、微信群聊、QQ等平臺中進行微信號買賣的行為,相關平臺要加大查處力度,並鼓勵其他用戶及時舉報,針對舉報情況及時作出處理;廣泛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接受民眾的舉報與揭發,消除監管盲區,實現對微信號行為監管全覆蓋。」
對於在租買微信號的行為中最容易受騙的學生群體來說,鄧超建議,應當對學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同時,加大對學生群體兼職工作的管理,為學生兼職就業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
「天上不會掉餡餅」,最後,姚理提醒微信用戶,不管在哪裡看到類似「租買微信號」的廣告信息時,都要保持冷靜,不被對方承諾的高利所迷惑。如果在微信裡發現這類違規廣告,可以通過客戶端或進入小程序騰訊110進行舉報。(楊柳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