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成績/高考生/海關律師復函/自用物品
來函諮詢:我一個表弟今年參加了高考,他學習一向很棒,高考發揮也很好,估計能上心目中的大學。我過幾天要去香港出差,想買個GUCCI背包送他作為禮物,他去外地上大學用得上。我聽說海關對進關物品的管理,用途要求必須是自用,請問送人算不算自用?
復函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可見海關法上的「自用」一詞有別於日常所理解的「自已使用」,可寬泛的理解為非商業行為,是相對於商業性質的營利行為而言的。
另外,請注意自用不等於無需要繳納進口稅,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 關於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另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關於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徵免稅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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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律事務評論/ 圖文編輯:胡青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