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所說,承包人在辦理籤證單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問題,那麼我們如何判定呢?籤證辦理時,除了基本的以事實為依據,還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造價諮詢公司做中間結算審核以及結算審核時又該如何審核呢?
這是一個大問題,工作中也經常遇到。下面我們從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民法通則、合同法,部分法院的判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等方面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本文是一個討論,討論中會引出一些論點和結論,共大家參考。
一:工程籤證單只有人員籤字,沒有蓋公章,該是否有效?
這種情況要看施工合同以及籤字人員是誰。我們來一步一步分析。
1.看合同:大家可以看看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該文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7年9月22日發布的。我們來看看裡面的一些有關內容:
名詞解釋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專用條款截圖
所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籤字人如果是發包人代表,且他所籤署的籤證是發包人授權範圍內的內容,就是有效的。這還涉及到民法通則的知識,稍後會引出。
2:看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第第六十三條 代理及其適用範圍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個代理人就是前文說的發包人代表,被代理人就是發包人或者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大家在籤署合同的時候,要留意這個地方,看看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是什麼。如果合同中,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有相應的授權,那麼他籤署的籤證肯定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明確授權,或者籤字的不是發包人代表,就要看是否適用合同法上的另一個知識: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比如在工程實際中,發包人所有的文件都是一個代表籤署,那麼承包人就有理由相信,這個代表有相應的代理權。這個籤署的籤證是有效的。
網上摘抄網友的回答佐證一下:
二:籤證辦理時,除了基本的以事實為依據,還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
籤證單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但他廣泛的存在工程實踐中。基本上是每個工程都有籤證。我們在辦理籤證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支撐,熟悉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條款。尤其是合同裡關於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要明確。在辦理籤證時,發包人代表要依據事實把握住是否應該籤字。因為個人能力和水平的問題,不是每個具體的從業人員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認知,承包人項目經理要把應該辦理的籤證要求經授權的人籤字並且加蓋公章。
三:造價諮詢公司做中間結算審核以及結算審核時又該如何審核呢?
需要明確的是,建築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承包人和發包人,造價諮詢人對於合同沒有解釋的權力,對於合同效力沒有判定的權利。籤證單作為合同的補充,屬於合同的一部分,對於某個籤證單是否有效,造價諮詢公司沒有權利進行解釋和判定。
當評審過程中,發現存在疑問的籤證單,在技術層面可以直接作出評判,在合同條款的解釋,補充,修改或者完善,應該交給發包人和承包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