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月24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於團風藝園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ADIDAS及三斜槓(圖形)」、「UNDER ARMOUR及圖形」、「Reebok及delta圖形」、「NIKE及鉤圖形」等標識的運動服、運動鞋、太陽眼鏡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委託深圳市駿格物流有限公司於2018年6月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深圳海關隸屬大鵬海關申報出口梳子等貨物一批,目的地:阿聯,報關單號碼531620180166174008。海關查驗發現,該批出口貨物中有未申報且標有「adidas」、「ADIDAS及三斜槓(圖形)」標識的鞋124雙、運動服1997件;標有「UNDER ARMOUR及圖形」標識的運動服1313件;標有「Reebok及delta圖形」標識的運動服359件;標有「NIKE及鉤圖形」標識的鞋1252雙;標有「ASICS」標識的運動鞋177雙;標有「SKECHERS」標識的運動鞋1524雙;標有「LV」標識的太陽鏡1975副;標有「PRADA」標識的太陽鏡2932副;標有「Ray.Ban」標識的太陽鏡3978副;標有「LACOSTE」標識的太陽鏡5478副;標有「OKEY」標識的太陽鏡1000副;標有「CHANEL」標識的太陽鏡2498副;標有「DIOR」標識的太陽鏡498副(以下稱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1046695元。
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力寶克國際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株式會社愛世克私、斯凱傑美國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普拉達有限公司、陸遜梯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歐科蕾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克裡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於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槓(圖形)」、「UNDER ARMOUR及圖形」、「Reebok及delta圖形」、「NIKE及鉤圖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向我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在上述貨物上使用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槓(圖形)」、「UNDER ARMOUR及圖形」、「Reebok及delta圖形」、「NIKE及鉤圖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槓(圖形)」、「UNDER ARMOUR及圖形」、「Reebok及delta圖形」、「NIKE及鉤圖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報關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查問筆錄、權利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申請、價格鑑定證書和出口貨物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處罰款人民幣209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