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楊某、吳某系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為某小區物業提供者,楊某、吳某向物業公司交納了臨時停車管理費,將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內時,因車庫出口燈光昏暗,出口處地面有鐵皮翹起,造成車輛右側的排汽消音器、變速箱底護板、發動機下護板、右側三元北劃傷。楊某、吳某為此支付修理費21170.99元。故訴至某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楊某、吳某車輛修理費21170.99元、誤工費500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楊某、吳某提供了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停車管理費收據、報案證明、車輛照片、鐵皮現場照片、維修票據作證。
物業公司認為,楊某、吳某向物業公司交納的系地面停車場的臨時停車管理費,按規定不應停放在車庫內。損壞車輛的鐵皮高約10釐米,已經在翹起當天進行了及時修整。楊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盡到對地面的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二、案件爭議焦點
1. 物業公司對車輛受損的情況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2. 楊某在駕駛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三、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雙方對車輛受損的情況承擔同等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應確保小區內設施完好,而在車庫地面鐵皮產生翹起的情況下,沒有盡到及時修理和合理提醒的義務。楊某在地庫內駕駛車輛,應保證車輛慢速行駛,並應對周邊環境盡到審慎觀察的義務,以確保行車安全,而楊某既沒有注意到地面的鐵皮,又在開車通過遠低於車輛底盤高度的鐵皮時發生劃傷車輛底盤的情況,足以證明其開車時未保持合理低速及高度注意。
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楊某、吳某車輛修理費10585.5元。
四、案件解析
1.侵權責任主體及賠償責任分擔?
本案為一般侵權糾紛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從本案事實和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看,物業公司的過錯是管理不到位,在車庫地面翹起的情況下,未及時修理,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提醒過往的司機注意鐵皮翹起的情況,導致事故的發生。當然,楊某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楊某應該注意地面的鐵皮且在行駛時應保持合理低速,因此承擔部分責任。法院酌情判令物業公司和楊某、吳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 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具體表現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法律而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必須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這種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2) 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這種不利後果通常表現為財產減少、生命喪失、身體殘疾、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需要注意的是,損害事實不僅包括已經存在的不利後果,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3) 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繫。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在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確定存在因果關係的,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就必然得不構成侵權責任。在現實生活中,侵權行為越來越多樣化和複雜化,有的一因多果,有的多因一果,有的多因多果,因此需要準確判斷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原則上,法官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依據一般社會經驗來判斷因果關係。對案情較為簡單,一因一果的侵權,可以直接根據事實判定;對於雖然有其他條件介入,但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自然連續、沒有被外來事件打斷的,也可認定存在因果關係;對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複雜情形,則應綜合考慮案情、法律關係、公平正義和社會政策等多種因素決定。
(4)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專屬構成要件。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以過錯為要件,則過錯就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某一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它是侵權責任法中最常見的過錯形態。
在實踐當中,通過對行為人行為的調查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行為人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主要依據客觀標準來判斷: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依據客觀標準判斷行為人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也有兩個例外:第一,專業人員的行為標準。對於有特殊技能和知識的人,譬如醫生、律師、註冊會計師、建築師等,他們的行為標準應當比一般人的行為標準更高。專業人員的行為必須符合自己領域內公認的活動標準,否則構成過失。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標準。對於這些人的行為標準要求,要低於一般人的行為標準。在判斷這些人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時,應當考慮其年齡、智力和生理狀況等因素。
五、法條連結
《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六、管理提示
物業管理是一項細緻甚至有些瑣碎的服務性工作,從各地發生的案例來看,物業管理也是一個充滿風險的行業,動輒要賠償,同時也要看到有些風險是可以識別和防範的。在管理過程中,物業公司要樹立服務意識、風險意識和安全意識,不斷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管理風險。
1. 安全管理,控制危險發生。
凡是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地方,多為安全風險的重災區。哪些地方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可能帶來損害,物業公司應當預先識別和防範。必須把安全管理擺在突出的位置,有時甚至要放在經營的前面,因為一次賠償可能就會讓一年的利潤頃刻化為烏有。
2. 適當外包服務,巧妙轉移風險。服務外包後,物業公司要側重對外包單位的服務監管。
物業公司將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等服務均外包給專業單位,在籤署的合同中明確部分風險由供方來承擔,可在一定程度上轉嫁部分風險。
3. 通過購買物業管理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轉嫁部分風險。
物業管理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被保險人(物業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公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被保險人(物業公司)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其中,意外事故是指日常生活、生產中的疏忽大意、失職、犯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意外事故必須是非所預見、非所願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險的發生一般應是事起倉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發生純屬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發生雖屬意料所及但不能確知其必然發生或確定其發生時間。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或者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疏忽是指應當注意且能夠注意,卻沒有注意。
購買上述保險,可在一定程度上轉嫁風險。本案中的小區因屬於老舊小區,未購買上述保險,只能由物業公司自行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