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印發《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與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範圍;
——調整了部分行業或部分區域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部分行業基準氧含量;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現有企業在執行本標準前的過渡期內,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蘇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區域性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國家或山東省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汙許可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及火葬場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業或生產設施按山東省或國家相應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汙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鹼滴定法HJ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36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source燃燒設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通過排氣筒向空中排放的廢氣汙染源。
3.2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3新建企業new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或生產設施。
3.4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中的數值。
3.5爐窯乾燥尾氣drytailgasforkilnandfurnace利用爐窯產生的熱煙氣,摻混一定量的新鮮空氣,對物料進行乾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3.6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用於核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氣量上限值。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餘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8核心控制區corecontrolregion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3.9重點控制區key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
3.10一般控制區general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汙染物排放控制區劃分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即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2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新建和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中的相應排放濃度限值。
4.2.2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汙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山東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和時間的,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4.3排氣筒高度要求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於15m(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除外),具體高度按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5.監測要求
5.1汙染物監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排汙許可證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T373、HJ819和HJ836的要求。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HJ75、HJ76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1.3排氣筒應設置採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採樣孔和平臺建設按GB/T16157、HJ75、HJ76、HJ/T397和HJ836等相關要求執行,同時設置規範的永久性排汙口標誌。
5.1.4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採樣頻次和汙染源採樣方法應符合GB/T16157、HJ/T397、HJ836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1.5對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採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後,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範圍相同的,也適用於本標準對應汙染物的測定。
5.2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表4和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國家、省規定了行業基準排氣量的,按基準排氣量進行折算。
6.達標判定
6.1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特殊工況下的達標判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實施後,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山東省排放標準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中相應大氣汙染物的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