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淮北市12315中心接到胡女士投訴,稱其於2020年7月6日在濉溪縣某大藥房購買的感冒藥,給孩子吃後病情更嚴重了。經查看外包裝後,發現該藥品標註保質期為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5月,已超過保質期兩個月了。胡女士多次與商家交涉未果,故投訴。
濉溪縣局接到投訴工單後,高度重視,立即安排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對此事進行核查。經現場檢查,該大藥房經營場所未發現過期藥品。經過進一步調查,該商家承認因自己的疏忽,錯把批號為180606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過期藥品銷售給了胡女士,並提供了該批藥品的進貨、銷售憑證。執法人員向其宣講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嚴厲指出了商家的疏忽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商家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願意承擔胡女士孩子的住院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商家一次性給予胡女士經濟賠償3.2萬元。同時,濉溪縣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大藥房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過期藥品引發的消費糾紛。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此案中,大藥房銷售過期藥品,給胡女士孩子造成了人身傷害,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執法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對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予以立案查處,實現了行政調解與行政處罰有效銜接。
【來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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