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張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民嚴重喪失理想信念,完全背棄初心使命,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以權謀私,大肆斂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害國家、集體利益,特權思想嚴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謀取特殊待遇,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無視群眾利益,指令拍賣案外人合法財產;知法犯法,插手、幹預司法活動,擅自使用執行手續,違規劃扣社保資金,對下屬監督管理不嚴,失管失察;生活糜爛,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程項目承攬等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律己不嚴,利用職權貪佔公款。
張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民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民簡歷
張民,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山東省榮成市人,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級助審員;
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級助審員;
1995年6月至1997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處級審判員、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掛職任副院長);
1997年4月至200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6年1月至今,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原局長武銀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原局長武銀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武銀星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超職數、超職位配備幹部和違規聘用工作人員,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和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大肆斂財、唯利是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破壞所任職系統的政治生態。
武銀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武銀星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武銀星簡歷
武銀星,男,漢族,1955年3月出生,陝西府谷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6月參加工作。
1976年6月至1982年4月,磴口縣協成公社管委會副主任;
1982年4月至1985年9月,磴口縣協成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書記;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校巴盟大專班學習;
1987年7月至1989年10月,磴口縣公地鄉黨委書記;
1989年10月至1990年10月,磴口縣烏蘭布和沙區指揮部黨委書記、副總指揮;
1990年10月至1993年9月,磴口縣委辦主任;
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磴口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5年9月至2000年11月,杭錦後旗副旗長;
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杭錦後旗委副書記;
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杭錦後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
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杭錦後旗委書記;
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其間: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任巴彥淖爾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3年12月,免去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職務;
2015年3月,退休。
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專職副主委、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原主任吳平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對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專職副主委、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原主任吳平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吳平身為領導幹部,價值觀扭曲,缺乏對法律敬畏之心,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要求、廉潔要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平開除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吳平簡歷
吳平,男,蒙古族,1966年12月出生,內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大學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2011年9月加入民革,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1985年7月至1991年1月,赤峰市喀喇沁旗農業局技術員、農業股股長;
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橋鄉副鄉長、鄉長;
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赤峰市喀喇沁旗政府副旗長;
2003年12月至2006年10月,赤峰市司法局副局長(其間:2006年1月至12月,兼任赤峰市駐西安招商引資聯絡處處長);
2006年10月至2015年12月,赤峰市政府副市長;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副主委;
2018年1月至今,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農牧業委員會主任,民革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巡視員、副主委。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白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贓款,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工作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私慾泛濫,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白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白雲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白雲簡歷
白雲,男,回族,1958年7月出生,河北定縣人,大學文化,1976年12月參加工作,197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6年12月至1980年1月,解放軍51082部隊服役;
1980年1月至1980年3月,待分配;
1980年3月至198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鋼鐵總廠武裝部幹事;
1984年12月至198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民政民族局幹部;
1986年3月至199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幹部;
1990年3月至199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組織部組織員;
1991年5月至1992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紀委常委(其間:1991年5月至1991年11月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借調工作);
1992年6月至199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秘書長;
1995年4月至200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環河街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3年12月至2006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政協主席;
2006年5月至2010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書記;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副廳級幹部;
2018年8月,退休。
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楊永寬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楊永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永寬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少數人決定重大投資事項,在幹部職工選拔錄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要求下屬單位無償為其提供勞務,違規發放購房款,大搞錢色、權色交易;擅權妄為,利用職權在工程承攬、幹部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損公肥私,貪佔國有資產;在將國有探礦權出資入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楊永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永寬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楊永寬簡歷
楊永寬,男,蒙古族,1955年11月生,內蒙古準格爾旗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7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年9月至1982年10月,內蒙古地質勘探公司設備材料科幹事;
1982年10月至1985年4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委幹事;
1985年4月至1987年8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委副書記(副科級);
1987年8月至1988年7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組副組長(副處級);
1988年7月至1989年7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組副組長、機關黨委副書記;
1989年7月至1990年9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組副組長;
1990年9月至1991年11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探公司紀檢組副組長、機關黨委書記(正處級);
1991年11月至1994年1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查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兼機關黨委書記;
1994年1月至1997年10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查局副局長、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1997年10月至2001年10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查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10月至2004年6月,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查局局長、黨組成員;
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7年6月至2010年10月,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內蒙古礦業集團副董事長;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內蒙古礦業集團副董事長;
2018年6月,退休。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吳鐵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吳鐵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鐵城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財物;利用職務便利長期佔用單位車輛供家人使用,並將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貪錢斂財、唯利是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吳鐵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鐵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吳鐵城簡歷
吳鐵城,男,1965年2月出生,蒙古族,內蒙古通遼人。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律師。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8月至1983年1月,呼倫貝爾盟巴林林業局幹事;
1983年1月至1986年8月,牙克石市公安局幹事;
1986年8月至1988年7月,內蒙古大學法律系學習;
1988年7月至1990年3月,牙克石市公安局幹事;
1990年3月至1992年2月,牙克石市委政法委秘書;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牙克石市烏耳其漢鎮黨委副書記;
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共青團牙克石市委副書記;
1995年3月至2000年11月,共青團呼倫貝爾盟委副書記;
2000年11月至2002年2月,莫力達瓦旗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文明辦主任;
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額爾古納市委常委、副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4年9月至2011年3月,滿洲裡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長助理、副市長、常務副市長;
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新巴爾虎右旗委副書記、旗長;
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新巴爾虎左旗委書記;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巴彥淖爾市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巴彥淖爾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11月至今,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編輯:曾佳佳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