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街道辦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設是否有強制拆除權?
裁判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有強制拆除權。街道辦按照縣級政府的要求,有權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並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仍未將違法建築拆除,街道辦遂將當事人違法自建房屋拆除,程序合法。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282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書雲,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安國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安國市祁州大路**。
法定代表人趙軍,該市市長。
再審申請人楊書雲因訴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國市政府)房屋行政強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行終96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書雲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行政裁定。主要理由:安國市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執行完畢;被訴行政行為嚴重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已查明,楊書雲自建的案涉房屋因缺少規劃審批手續,屬於違法建築,並曾因此受到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有強制拆除權。安國市政府按照河北省的統一部署出臺《安國市嚴厲打擊土地礦產違法違規行為集中轉型行動方案》後,安國市藥都街道辦事處要求楊書雲自行拆除並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楊書雲仍未將違法建築拆除,安國市藥都街道辦事處遂將楊書雲違法自建房屋拆除,程序合法。在拆除過程中,安國市藥都街道辦事處將藥材交由呂愛雲保管,並運輸至拆除現場以外,已經盡到合理義務。楊書雲並無其他合法權益需要救濟,本案並無再審之必要。
綜上,楊書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楊書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閻 巍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書記員衛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