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0〕22號)顯示,港中旅財務有限公司存在貸款資金用途管控不合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深圳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官網顯示,港中旅財務有限公司隸屬於中國旅遊集團公司,是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於2012年6月獲得金融許可證,2016年增資後註冊資本為20億元人民幣。
天眼查顯示,港中旅財務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中國旅遊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87.5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