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蘇省開展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來,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切實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緊緊圍繞「生產企業無加工,線上線下無銷售,餐飲單位無供應,所有環節無廣告」的「四無」目標,按照「五個嚴格」要求(嚴格市場準入、嚴格市場檢查、嚴格網絡監管、嚴格廣告監管、嚴格稽查執法),緊扣需求方和供給側的買賣「兩端」,全省「一盤棋」,有聲有色開展專項行動,迅速斬斷銷售產業鏈,有效實現不買、不食、不捕、不售的「四不效果」。
案例1:南京市溧水區自動售貨機裡有「長江大白魚」
根據舉報,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永陽街道榮昌花園小區內的食品自動售貨機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自動售貨機存放有標識為「長江大白魚」的魚類製品5袋。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銷售,並扣押5袋涉案產品。目前,因該自動售貨機的經營者註冊地在南京市建鄴區,「長江大白魚」產品的生產企業在淮安市金湖縣,鑑於以上情況,執法人員已將該案件線索分別移送至屬地市場監管局,進行進一步調查。
案例2: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網絡監測發現某餐館售賣「江團魚」案
8月14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平臺監測發現,蘇州工業園區某餐館在大眾點評上有「江團魚」菜品,立即對該餐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核實,現場菜單不僅有「江團魚」字樣,後廚也有江團魚活體,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此案正在查辦中。
案例3:揚州市江都區某酒店發布虛假「江鮮」廣告案
2020年8月7日,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轄區內某酒店在「美團APP」上發布的「八菜一湯」套餐中某個具體菜名涉及「紅燒江鮮」字樣,該菜名夾雜在「八菜一湯」中並不顯眼,容易被忽略。執法人員隨即對酒店後廚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江鮮」類食材。
經核查,當事人為招攬顧客,通過微信支付200元,委託朋友製作了菜單相關內容,但其實際使用的是農貿市場採購的養殖水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利用電子取證手段查獲特大「涉漁」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14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根據掌握的涉案線索,對某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商戶進行突擊檢查。在該經營場所魚槽內現場查獲標稱「中華鱘」的淡水魚6條,標稱「長江鮰魚」的淡水魚72條,另有2個空魚槽分別標有「長江白鮰魚」「野生鮰魚」字樣。
執法人員通過電子數據採集固定並對財務銷售數據進行分析,初步查實當事人自2019年以來銷售上述4種淡水魚的經營額達384萬餘元。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鑑定確認,標稱「中華鱘」的淡水魚實為「西伯利亞鱘(或其雜交種)」,標稱「長江鮰魚」的淡水魚實為「斑點叉尾鮰(又稱美洲鯰)」。
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以「西伯利亞鱘(或其雜交種)」冒充「中華鱘」,以「斑點叉尾鮰(又稱美洲鯰)」冒充「長江鮰魚」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已對該案掛牌督辦,案件目前正在調查處理。
案例5: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加強行政與司法合作,依據檢察院建議書發掘銷售「長江白魚」案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售」專項行動中,接到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稱鐘樓區某冷凍食品批發部在淘寶某網店銷售「長江白魚」。據核查,該淘寶網店「長江白魚」產品上架時間為2020年3月,但該店從未採購過「長江白魚」,網店的銷售記錄也為0,「長江白魚」的照片是在常州某批發市場內拍攝。
執法人員隨即對該批發市場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公司「長江白魚」的進貨記錄及銷售記錄詳細核查,現場未發現「長江白魚」。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並向涉案「長江白魚」的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出了《協助調查函》,做進一步調查。
案例6:無錫江陰突擊檢查發現涉嫌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問題菜單
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餐飲商戶進行突擊檢查時,在某菜館內現場查獲白魚段20斤、小鯽魚1盆、雜魚1盆、小刀魚1盆;同時,現場發現寫有「清蒸長江白魚」「清蒸長江鱸魚」字樣的菜單一本。該商戶無法提供相關魚類的人工繁育證明、銷售專用標識、進貨採購憑證及票據,執法人員對涉案魚類採取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後續,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將聯繫相關職能部門,對查獲的涉案魚類進行品種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採取進一步處置措施;同時,對餐飲商戶冒充「長江白魚」「長江鱸魚」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7:南通如皋市聯合檢查發現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長江胭脂魚
2020年6月3日,在南通如皋市局與公安局的聯合檢查中,發現如皋市下原鎮鄒某經營的酒店魚缸內發現一條活魚,經辨認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長江胭脂魚。如皋局及時立案調查,迅速查清違法事實,查明案涉胭脂魚系該酒店經營者鄒某自南通某市場以170元的價格購進,用於餐飲食材供顧客挑選食用。
2020年6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60元的行政處罰。案涉胭脂魚及時交由南通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實施保護並放生。
案例8:南通某土菜館涉嫌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23日,南通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暗訪發現,轄區竹行街道某土菜館的門頭招牌上含有「江海鮮」字樣,且三份《點菜單》中含有名為「江雜」的菜品。當事人表示,該土菜館並無長江漁獲物銷售,也不提供「江鮮」「江雜」菜品。
當事人從事虛假廣告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南通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2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9: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共享網絡監測案件線索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監測發現的使用「長江魚」字樣的商品信息數據,江蘇省局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對數據內容進行了核查檢查。經查看,6條商品信息數據中1條數據連結已失效,2條數據涉及商品已下架,3條數據涉及商品信息「鰣魚」暫無明顯違法行為。
案例10:揚州市廣陵區某水產行涉嫌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4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平臺接到線索稱市場內有人兜售江蟹。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螃蟹區兜售螃蟹,其在製作的產品信息牌上標註了「正宗江蟹」字樣。
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螃蟹系當事人於當日凌晨從揚州大橋水產品批發購進32元(6元/斤)的高郵湖蟹,平均分裝於9個網兜內在經營場所內銷售,並在湖蟹待售區宣傳產品信息為「正宗江蟹」,售價5元/袋。截至當日案發時,當事人經營的螃蟹尚未形成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屬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迅速處置涉及「禁漁令」案件線索工作要求,立案進行調查,並於7月28日依法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沈楊 編輯/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