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網友發布一段視頻稱,北京野生動物園自駕區內,一位小朋友在遊覽時整個人探出車身,坐在車頂上四處張望。
網友幾乎「一邊倒」地指出:「這家長心也太大」,「小姑娘真隨性」。
一邊是動物園反覆強調遊客要遵守遊覽要求,而另一邊則是遊客不斷突破安全底線,花樣「作死」。遊客如果因為沒有遵守園區的安全要求而導致嚴重後果,園區是否要負責呢?
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沒有過錯的,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這是法律規定的。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 遊客私自投食被熊咬傷
2017年8月18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再次發生自駕遊客擅自開窗遭動物襲擊事件。遊客陳先生打開車窗投餵食物,結果被熊咬傷左臂。據了解,在該乘客進入時,園區已經向其發放了「不許開窗」通知。事後,陳先生自行就醫,並承認自己擅自開窗的行為確實不對,希望以這段慘痛經歷提醒其他遊客,一定要守規矩。
其實,不僅僅是動物園,只要是景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遊客故意不遵守規定而導致意外,就需要自己承擔責任。
啥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商店、餐館、體育館、動物園、公園等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以野生動物園為例: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各項安全保障設施,盡到告知提醒義務,應在動物園門口張貼《遊園守則》,並在籠舍等處懸掛「禁止跨越欄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圖文並茂的警示牌,在猛獸區遊覽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園區管理人員應有巡視制度,應盡到對遊客擅自翻越、穿越欄杆等靠近動物等行為的勸阻義務。
同時,動物園也需要安裝特殊的防患設備,將遊客與動物隔離,避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鑽入,避免動物因為遊客的挑動而加害他人。
如果野生動物園做到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能證明事故不是園方疏於管理造成的,那麼園方不承擔民事責任,遊客要自擔不利後果。
安全保障義務管不了哪些?
安全保障義務是設定在遊客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之上的,遊客不能是精神不正常、沒有判斷能力和辨別能力的狀態。
如果遊客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對於危險應當默認有一種自知。作為園方,應通過標識、提示等措施,讓遊客清楚明確,在哪裡將會有危險。
如果遊客沒有按照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常識開展遊覽活動,採取類似於自殺、自殘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是單方面一昧要求園方盡責,就能簡單遏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由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故意導致傷害發生的,後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範圍應當根據一般常識來確定。在安全保障義務人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為自身判斷錯誤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後果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小司提示
假期臨近,對於廣大遊客來說,看到警示牌一定要遵守,不可存在點滴僥倖心理。
對於園方而言,在不斷加強巡邏巡查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突發應急預案。在發生意外情況後,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以此進行高效處置應對,第一時間消除危險情況、救治傷員,把損失降到最低。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