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象市法院在檢察官確認被告的違法行為之後,已經根據2012年修訂版的《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參照第1095號民事案件案例,在2020年2月12日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案件詳情如下:2018年10月,畢女士(被告)到位於萬象市賽塔尼縣弄怕那村的30歲的幽米女士(原告)家中當保姆,每月薪資500,000基普並提供吃住,在工作約2個月之後,就前後展開了5次偷竊行為。
第1次發生在2018年12月,被告在僱主的包裡偷取了100美元、1,000泰銖和100元人民幣,之後私自全部花費完。5天後,事情被原告發現,於是原告便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只歸還了350,000基普,理由是另外500,000基普是月薪。第2次和第3次分別是在2019年的1月和2月,這兩次每次偷取了1,000泰銖,僱主發現後,便把這些錢在被告的月薪中扣除。第4次在2月27日,被告偷取了原告丈夫的手機,之後藏在了自己房中,在2月28日大概12:00,被告將手機拿去給陶卓(男朋友)使用,但被告並未告訴陶卓手機是偷來的。之後,陶卓將手機以500,000基普的價格賣給了在網吧的一年輕人(不知姓名),然後把所得的錢花光。最後一次,被告偷取了1,000泰銖,原告知道後又算作了月薪。
進行了5次偷盜後,被告還對原告實施詐騙:2019年4月16日,約11:00,被告向僱主借了摩託車,同時要了200,000基普的費用,原告要求其24小時內歸還。得到車和錢之後,被告就去找陶卓了。時間到了之後,原告打電話向被告索還,但被告並未歸還,8天後,被告仍未回來,原告調查之後才知道被告已經和陶卓走了。之後,才向納塞通縣納效村的行政機關舉報,對嫌疑人進行了拘留並移交給案件審理負責人。
通過對證據和相似民事案件案例的相關文件的詳細研究,根據《民法》第231條和第233條,被告侵犯他人所有權,擾亂社會治安罪名成立。
被告故意偷盜原告財物,以借車後不按規定歸還的計謀誆騙原告,屬於偷盜他人財物的違法情節,對原告造成了損失。法院的本次判決根據《民法》的第3節第231條和第1節的第233條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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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Laopost
翻譯 | 寮國資訊網
編輯 |湯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