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本動態| 未提前公告大宗交易減持,天鐵股份實控人收深交所監管函
6月10日,浙江天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鐵股份」, 300587.SZ)實控人因未提前公告大宗交易,收到了深交所監管函。
王美雨通過天鐵股份於 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事項的補充公告》顯示,王美雨於 2020 年 3 月 13 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67.2萬股,佔天鐵股份總股本的0.37%,交易金額為1000.61萬元。
王美雨作為天鐵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中承諾,「若本人在發行人上市後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則本人將在減持或增持發行人股票時提前 3 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但王美雨本次減持未提前 3 個交易日予以公告,違反了作出的上述承諾。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1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2015 年修訂)》第 4.1.4 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以上規定,深交所認定王美雨違規,決定對王美雨採取發送監管函的措施。
(責任編輯:DF529)